法律援助署我們的服務法律援助計劃

法律援助是向合資格的人提供律師,或如有需要,包括大律師,代表受助人辦理案件。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確保具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申請人能夠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便合資格獲得法律援助。

“經濟審查”的目的是評定申請人的財務資源。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額為440,800元,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限額則為2,204,030元。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是指將其每月可動用收入乘12,再與其可動用資產相加後所得的數目。

每月可動用收入是指將總收入減去可扣減項目後所得的每月淨收入。可扣減的項目包括租金、差餉及就申請人和其受養人生活開支所定的法定豁免額。

可動用資產包括一切資本資產,例如: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股份及物業。不過,有些資產不會計算在申請人的資產內,例如:申請人自住的物業、傢俬及用具、衣物,以及申請人的營生工具。如申請人年滿60歲,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可獲扣減一筆相等於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財務資格限額的數目,即440,800元。

“案情審查”的主要目的是確立申請人是否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辯理由,或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是否合理。為此,申請人必須提供所有有關其個案的資料。

在評定申請是否有理據時,署長可能需要向其他方面索取資料,包括案中的對訟一方。例如:他可能需要取得法庭的聆訊謄本、裁決記錄或醫療記錄。

根據案件的資料和相關的法律,署長必須信納有關個案或抗辯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才會批出法律援助。如個案所涉及的事實或法律問題複雜,他可在作決定前先徵詢私人執業大律師或律師的意見。

除考慮勝訴機會外,署長亦須考慮向申請人批出法律援助的決定是否合理。即使申請人有勝訴機會,如署長認為裁決無法執行,也可拒絕批出法律援助,例如:

不過,有些個案追討的利益不能純粹以金錢衡量。在處理這些申請時,署長除了會客觀仔細地評定訴訟的得益是否足以彌補可能涉及的訟費,在決定是否批出法律援助時,也會適當考慮有關案件對申請人的重要性有多大。

受助人的財務資源如經評定為介乎55,100.01元至440,800元,便須按累進比例繳付分擔費,數額由1,102元至110,200元不等。如本署為受助人在訴訟中討回或保留財產或賠償,受助人便須以訴訟中討回或保留的財產或賠償付還本署代其墊支的費用。

在民事案件方面,如你對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感到不滿,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如案件由終審法院審理,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常務官或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除非有關申請是為了向終審法院上訴,上述上訴的渠道並不適用於刑事案件的法援申請。至於刑事案件,凡涉及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謀殺罪或《刑事罪行條例》第19條所訂罪行(有暴力的海盗行為),如你因不能通過經濟審查而遭本署拒絕法律援助申請,你仍可向法官申請批准法律援助、豁免接受經濟審查及繳付分擔費。至於其他案件,只要你能夠通過經濟審查,即使本署已基於案情理由而拒絕你的申請,法官仍可批准給予你法律援助。如你未能獲得法律援助而又沒有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代為進行訴訟,可向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的免費法律服務尋求協助。

不一定。法律援助證書一般訂明法律援助服務的範圍。如訂明的服務範圍只限於某些步驟或程序,署長須確保你仍具合理理據進行訴訟,或繼續給予你法律援助是合理的才會擴大服務範圍至案件完結為止。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在下列一個或多個情況下,署長可取消受助人的法律援助:

另外,在下列一個或多個情況下,署長亦可撤回已批出的法律援助:

如本署取消你的法律援助,你將不再享有法援受助人應得的權益及保障。如你須繳付分擔費,在法援證書被取消後,你仍須繳付未繳交的分擔費。

如本署撤回你的法律援助,你會被視作從未獲得法律援助,署長會向你追討為你所招致或支付訴訟所涉的一切訟費。

當證書被取消或撤回時,代表你辦理案件的律師及大律師的聘用會隨即終止。

在取消或撤回法律援助前,本署會給你一個機會陳述為何本署不應作出取消或撤回的決定。如你不滿證書被取消或撤回,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法律援助署署長備有願意接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律師和律師的名冊。在民事案件,假如署長決定不代表你進行訴訟,你可以從法律援助律師名冊選擇一名律師作為你的代表。如署長認為你的選擇不符合你的利益,便會與你商討可否另覓人選。如你提出要求,署長也可以代你揀選律師或大律師。

法律援助署為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的律師訂定清晰的工作指引,並要求外委律師定期匯報外判個案的進度及開支。

另外,法律援助署設有一個監察外判個案委員會,負責:

如你對外委律師的工作有任何不滿,你可書面通知本署,以便本署作出調查。你亦可向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會作出有關專業操守方面的投訴。

如你在申請法律援助時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資產,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元及入獄6個月。

署長沒有酌情權豁免申請人接受經濟審查或繳付分擔費。但如申請關乎人權事宜的訴訟,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限額,署長仍可向具合理訴訟理據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雖然如此,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申請人仍須按其經署長評定的財務資源繳付分擔費。

請參閱第16題的答案。

如你敗訴,須繳付的訟費不會超過你須繳付分擔費的金額。

是。如你提出分期繳付分擔費,署長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主要涵蓋下列各類案件:

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在銷售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時涉及詐騙、失實陳述或欺騙情況的金錢申索。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源不超過440,800元,他便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法援是不能由他人代為申請,除非申請是代一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提出,而該名人士須在擬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擔任當事人的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那些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限額(即440,800元),但不多於2,204,030元的“夾心階層”人士提供法律代表。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適用於下列類別索償額很可能超過75,000元的申索:

這項計劃亦適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以及僱主或僱員就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不論爭議金額為何。

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輔助計劃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索償額很可能超過75,000元的申索: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申請人所繳付的申請費、分擔費,以及從申請人在訴訟中討回的賠償或補償所扣取的款項。就(i)人身傷亡申索;(ii)僱員補償申索;以及(iii)為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第一類訴訟),你在接受法援時,須繳付申請費1,000元及中期分擔費110,200元。

至於下列類別的個案(第二類個案),你在接受法援時,須繳付申請費5,000元及中期分擔費,分擔費比率為經評定財務資源的10%或110,200元,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如你的案件勝訴,你須從討回的損害賠償/補償金中支付法援署署長在案件中代為墊支的所有開支及訟費,包括未能向對訟一方討回的訟費。此外,署長會視乎案件類別及是否在審訊開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師出庭前達致和解,從你討回的賠償中扣除某個比率的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

第一類訴訟(i)人身傷亡申索;以及(ii)僱員補償申索如案件勝訴,你須從討回的賠償中扣除10%的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如你的案件在審訊開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師出席審訊前達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會減至6%。

(iii)針對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提出的上訴中,為僱員提供法律代表的個案案件勝訴,你須從討回的賠償中扣除10%的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如你的案件在原訟法庭上訴聆訊開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師出庭前達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會減至6%。

第二類訴訟如案件勝訴,你須從討回的賠償中扣除20%的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如你的案件在審訊開始的日期前/委聘大律師出席審訊前達致和解,扣除的百分比會減至15%。

除交付審判程序外,法律援助不適用於裁判法院審理的其他案件。如申請人的控罪在裁判法院審理,可聯絡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聯絡辦事處,以便尋求協助。

如申請人的申請因缺乏理據被拒,只要申請人能通過經濟審查,負責審理案件∕上訴的法官仍可向申請人批出法律援助。如申請人的案件∕上訴涉及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謀殺罪或《刑事罪行條例》第19條所訂罪行(有暴力的海盗行為),負責審理案件∕上訴的法官仍可批出法律援助,並豁免申請人接受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如申請人的申請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被拒絕法律援助,申請人可向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名代表及香港律師會一名代表組成的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覆核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

如你的財務資源不超過440,800元,便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

你的財務資源是指“每年可動用收入”與“可動用資產”的總和。“可動用收入”是指每月收入減去某些可扣減項目,例如租金或住所的按揭供款、差餉、入息稅及按你和你的受養人生活開支而定的法定個人豁免額。

可動用資產包括一切資本資產,例如:現金、銀行存款、珠寶、古董、股票、股份及物業。不過,有些資產不會計算在你的可動用資產內,例如:

除非你已與配偶分居,或你配偶在法援申請所涉及的爭議中有對立利益,否則在計算你的財務資源時,會把你配偶的收入及財產計算在內。

在計算未成年申請人的財務資源時,本署只會計算該未成年人的財務資源,任何代表未成年人提出法援申請的成年人,其本身的財務資源不會計算在內。

如法援申請是與申請人因人身傷害或死亡而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有關,在評核該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時,他在該宗意外所收取的僱員補償金是不會被計算在內的。

THE END
1.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http://www.changyuan.gov.cn/sitesources/cyxrmzf/page_pc/xxgk/bmxxgkznhml/zcwj/articlede139dffb65f4fc6a39140f38b3fec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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