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新修订】
【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党领导立法【新增】
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2.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的原则。
3.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善于统筹协调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遵循党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集体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
4.党领导立法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5.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6、【拓展】在党中央层面,凡是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订。法律制定和修订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二、科学立法
1、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并体现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
2.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使每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
三、民主立法
1、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切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依靠人民。
2.充分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是我国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本质特征
3.立法表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要求。【注意】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我国民主立法工作的一个亮点。
四、依法立法
1.严格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
2.受到立法监督
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第二节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2、【拓展】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二、立法权限的划分
2、【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9.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10.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1.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事项的新的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改变或者撤销】【重点】
【第三节中国的立法程序】【新增修订】
一、法律案的提出
1.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十个人:两团,两委,两央,两高,一监三十代表】
2.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八个人:两委,两央,两高,一监十常委】
二、法律案审议
1、全国人大法律案审议流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代表团、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流程:(l)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对法律案的说明、修改意见的汇报、审议结果报告、法律案的表决;(2)分组会议。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形式;对法律案的具体审议;提案人要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3)联组会议。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3、【三读】: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修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注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法律进行审议。【拓展】《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审议,典型地反映了法律案三审制的过程。
三、法律案表决
1、我国法律案表决遵循多数原则:法律案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分别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体过半数】;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表决,由全国人大会议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公布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予以公布。
【注意】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则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国家主席并无修改法律的权力,所以该步骤仅是完成形式上的文本公布。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
【注意】不能把法律体系的形成等同于立法任务的大功告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3、【拓展】特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增】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贯彻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的方针,最终建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完善新兴领域立法;完善涉外领域立法
——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
【第五节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注意】我国并未直接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只对缔结条约的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由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共同参与。
2、国内法与涉外法【新增】涉外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涉外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外商投资法》等。
3、近年来,针对美国频繁对我机构和个人实施“长臂管辖”,我国坚持“以法制法”,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反外国制裁法》等,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同时,我国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实施,推动国际规则变革发展,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新空间,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