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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便车情况下,搭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马先生来电称:我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小货车的同村村民张某,因他也要回家,我就免费乘坐了他的车。在车行使到半路时,因张某紧急刹车,致使我受伤,花去了上万元医药费。我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王律师回复:马先生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或者车主出于好意,无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在搭乘人因乘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驾驶人或者车主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人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而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大型超市免费提供的班车、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费看房车,因此种情形有营利目的,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无适当减轻责任的理由。另外,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或者车主的责任。司法实务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搭乘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车辆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仍草率搭乘或者坚持搭乘。因此结合马先生的情形,能够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多子女达成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是无效的

刘*妈来电称:我有两个儿子,在2000年的时候,老大与老二就以后赡养我和老伴达成了一份协议,写我老伴由老大赡养,我由老二赡养,都养我们到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用均由他俩各自承担。2013年,我老伴去世,期间的所有花销也是老大出的。最近,老二不孝敬我,把我赶出家门,我找老大,老大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他父亲,我就与他无关了。我想问有了之前的协议,我就只能向老二主张了吗

王律师来电称:刘*妈说的这个事情主要还是涉及多个子女为赡养父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赋予了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约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行使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需要征得老年人的同意;二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刘*妈两儿子在2000年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的分别赡养协议是老大与老二就将来赡养父母所做的安排,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的义务,该义务具有身份关系,不具有转让性。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人。分别赡养协议本质上免除了子女对另一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刘*妈能要求老大和老二尽赡养义务,但鉴于老大对胡某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在对刘*妈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予以考虑酌减。

王律师回复:一般的酒托诈骗案件中,酒托女诓骗受害人到固定酒吧消费,消费的数额与实际数额差距很大,受害人拒不付款时,由其他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威胁等手段强制受害人交款的行为。首先能够确定酒托女与殴打人员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具体涉嫌何种罪名还需要结合案情分析。如果在此过程中受害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现骗局,那么这些人员涉嫌诈骗罪。如果骗局被发现,索要数额与实际价钱、费用相差不大,情节严重的,这些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如果索要数额与实际价钱、费用相差悬殊,采用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又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那么可能涉嫌抢劫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建议张先生报警处理。

4、一般仅凭发票不足以证明付款事实。

朱先生称:我从事钢材销售。去年的时候一家老主顾要订购大批钢材,但是钢材款要过几个月再支付,我考虑关系一直不错,量也大,就先把钢材发给他了,又按照他的要求给他开了发票。后来他一直不给钢材款,我向他要,他拿着发票说自己付过了。请问律师,发票能证明他付清了吗

王律师回复:根据我国的税制,发票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是不同的。我国发票的开具行为都不排除“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即开票与是否付款无直接关系。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即在一些即时清结的场合,如超市的购物发票、宾馆的住宿发票、餐馆的餐饮发票,通常是在付款后再开具或者开具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这里的发票一般就具有付款凭证的效力。在即时清结场合外,付款方仅以开具的发票抗辩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就朱先生所说的这个纠纷,付款方还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履行了付款。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转账凭证、现金收据、进账单、交易习惯。当然在司法实务中,根据发票的种类和合同性质,进一步提交的证据会有所区别。

5、由亲属处理纠纷并代签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寇女士称:我邻居家一棵树在我家墙根旁,我和邻居沟通想要让他把树移走,言语不合就打了起来。后来我用木棍把邻居打伤了。不久我丈夫背着我和邻居签订了赔偿协议。现在我发现邻居受伤不重,协议上赔偿的太多了。问下律师,我丈夫能代表我与邻居签订协议,这个有效吗

王律师回复:尽管寇女士的丈夫没有经过寇女士的同意,但只要寇女士的丈夫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符合了表见代理情形。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在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侵权人的亲属主动出面参与调解,甚至代替侵权人签订民事赔偿协议。这些亲属不同于侵权人配偶、监护人,没有经过侵权人同意的,不构成表见代理。但除非能够证明协议中有符合合同法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一般还是会得到法院认可,维持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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