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国家主席颁布了第四十五号主席令。
民法典在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官网可以查看: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在体育圈也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是因为户外体育运动存在着不确定的风险因素。组织者和参与者如何能在处理因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上解决责任划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全文如下: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再复习一遍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何理解这条的含义呢:
活动组织者如何尽到自己的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活动参与者
配合组织者的工作,提供保险证明,了解自甘风险,能从身体健康度来考虑是否能参与高强度的骑行。
自甘风险原则,告诉我们参与户外活动存在风险,当组织者或主办方尽到应尽的义务,并进行妥善的处理,不能一味的追究法律层面上的责任。毕竟户外的风险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见。
骑行爱好者结伴骑行需要注意哪些呢?
法律专家认为:《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能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候法律上的疑虑,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规则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对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骑行是一种对身体的锻炼,意志力的磨练,健康合理的骑行,会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也不要因为一些交通事故,对骑行产生了恐惧,尤其是结伴骑行,怕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祝大家,骑出健康,骑出快乐!
申明:本文为作者个人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理解,可能出现夹带个人观点,欢迎广大骑友批评指正。
北京市海淀区自行车运动协会是由区体育局主管、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自2017年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影响力,先后组织、承办了多场大规模、高规格的竞赛及群众骑行活动,成立当年累计近200000人次参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