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监护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三编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四编人格权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肖像权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继承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批判例
首批依据《民法典》判决的案件产生
北京海淀法院判决首例居住权案
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史敬阳
王迪系王家和与李芳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王迪随王家和共同生活。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王迪称张杨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1月4日,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王迪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海淀法院宣判的首例居住权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原告王迪诉称,我是王家和与李芳的女儿。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婚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被告王家和辩称,我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迪归我抚养,所以前妻才同意涉案的房屋归我所有,我还保证王迪可以在海淀上学,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2008年,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我与张杨各占50%的份额。我认为王迪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同意王迪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杨辩称,不同意王迪的全部请求。王迪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家和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迪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本案中,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首先,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与案外人李芳分割房屋时未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其次,王家和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再次,王家和与张杨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迪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家和、张杨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对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规定,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
广州越秀法院判决首例高空抛物案
史洪举
广州市民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正好途经此地的行人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并送院治疗。1月4日,这起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此案为《民法典》施行后广州判决的第一案。
如今,很多人居住在高楼林立的商业住宅小区中。但遗憾的是,一些人的道德素养和规则意识并未随之提升,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不少人身伤亡的悲剧。这起高空抛物者被判赔9万余元的裁判重申了常识,让那些不守规矩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也警示那些潜在的不文明行为人少些侥幸心理。
无论从常识还是从法理角度出发,高空抛物都不像随手扔垃圾那样简单,是会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的恶行。大部分高层建筑均处于闹市区,下方是马路和小区等公共场所,来往行人及车辆较多。高空抛物轻则导致车辆等财产受损,重则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甚至丧失性命。
广州市这起裁判,依据的是刚施行的《民法典》,也是对常识和常理的重申,更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棒喝,让那些不文明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代价,而非侥幸地逃脱责任。或者说,这样的裁判不是多,而是太少,因为,受害人的权益被实实在在地侵害了,一些侵权者却可能侥幸逃脱,将无利于填补损失,惩戒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