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同的维度客观全面地剖析了“互联网+”形态下电子商务领域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从业者、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等提供了针对电子商务法律研究的方向。
例如《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等,这些法规在一定条件下均影响了电子商务生态体系,为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作出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1反垄断法实施11年首迎大修违法处罚金额最高涨百倍
2020年1月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反垄断法》,此次修订,也是我国《反垄断法》11年来首次迎来“大修”。
征求意见稿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根据“法律责任”章节,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了沿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外,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4.2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消费者维权取证困难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有必要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规范。
4.3两部委调整禁限出口技术目录
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调整发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根据最新出台的《目录》,在限制出口部分计算机服务业类的信息处理技术项下,新增的第18条关于“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以及第21条关于“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控制要点,也被业界认为是针对此次TikTok出售案而推出的条款。
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直接以“字节跳动可能出售TikTok美国业务为例”做出解释。指出字节跳动在人工智能等领域拥有多项前沿技术,有的技术可能涉及调整后的目录。
4.4首个在线旅游规章10月1日实行剑指“大数据杀熟”
4.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4.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4.7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4.8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时隔三个月后,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指南》界定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等基础概念,提出对平台经济开展反垄断监管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指南》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形式,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轴幅协议以及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并细化了宽大制度规定。
4.9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4.10网信办等四部门:《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特别感谢以下本报告编委、互联网法律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旻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汪政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褚霞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梅瑜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恺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严哲瑀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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