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网络犯罪与网络科技同步经历了web1.0到web2.0再到web3.0的迭代共生发展,并呈现出不同代际特征。不同于物理性的web1.0和web2.0时代,web3.0时代的最大特征是智能性,个性化、互动性和精准应用服务的网络空间也成为犯罪空间,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同时又兼有1.0与2.0时代网络犯罪的特征。如何界定复杂的侵害法益、追责对象以及定罪标准,是web3.0时代网络犯罪对刑法适用的挑战。与之相适应,刑法理论应确立实质损害标准来解决侵犯网络空间秩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具有法益侵害性结果为导向强化网络犯罪平台而非个人责任追究,以升维打击而非降维打击确立网络犯罪的定罪标准,从而有效解决web3.0时代网络犯罪及刑法规制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法益侵害平台责任定罪标准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同的社会中犯罪行为的流行形式也是不同的;不同社会的犯罪控制机构也有明显的不同”。当下社会是科技时代,互联网成为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等同于生活本身,网络改变了生活也改变了犯罪行为的形式。网络科技已历经web1.0到web2.0再到web3.0的发展变化,网络犯罪相应经历了不同代际的迭代升级。网络时代犯罪行为的形式区别于传统社会犯罪形式,其对刑法适用提出诸多新的挑战。为此,应将网络犯罪根植于网络科技的代际变化之中,总结出各代际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变化,推动刑法理论因应“科技时代传统刑法理论与新问题之间的关系”问题,促进网络犯罪研究的纵深化发展。
一、Web1.0/2.0时代网络犯罪的
代际特征:物理性
总之,web1.0时代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及其系统为物理性对象兼物理性方法而实施;web2.0时代网络犯罪则是以网络作为物理性犯罪工具,并出现以涉财案件为主的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无论是物理性对象还是物理性工具,web1.0与web2.0时代,网络犯罪的共有特性都是物理性。该阶段的网络安全治理,主要是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全保护。
二、Web3.0时代网络犯罪的
代际特征:智能性
总之,与web3.0网络时代相适应,此一阶段的网络犯罪,主要是发生在网络空间领域,且是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特征的智能化网络科技犯罪,同时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如何对它们进行准确定性并精准地实现web3.0时代的刑法规制,在理论和实务中均面临着巨大挑战。
三、Web3.0时代网络犯罪刑法适用的
挑战及解决路径
web3.0时代并非隔绝web1.0和2.0时代而生,在科技断代上,前者是后者的延续。在犯罪断代上,前者是后者的迭代更新。因此,web3.0时代的网络犯罪除了智能性之外,还具有复杂性,即基于web1.0和2.0时代网络犯罪残留的物理性以及web3.0时代的智能性混合而成的特性。为此,下文基于科技与犯罪的迭代共生性,结合新型网络失范行为,对兼容了web1.0和2.0时代的web3.0时代网络犯罪刑法适用的挑战与解决路径进行探讨。同时,这种挑战不是基于智能性的web3.0时代而去制造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的“假问题”,而是基于刑法教义学立场讨论其在刑法适用中的真问题。
(一)网络空间秩序法益遭受实质损害
方可定罪
复杂的web3.0时代的犯罪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那么,是否侵犯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就是犯罪?该问题涉及是否网络空间秩序法益受到侵害就能产生刑事可罚性的问题。对此,刑法理论的回应是,网络空间秩序法益受到侵害并不一定产生刑事可罚性,只有在法益侵害达到实质危害的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总之,web3.0时代网络犯罪的治理,必须在网络权益保护与公民网络自由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否则就难以遏制实务中因打击网络犯罪之需而不断造成刑法罪名成为口袋罪的趋势。刑法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保护不能过于虚空,不能仅因侵犯网络空间秩序就对行为入罪,而必须具体化为实质危害的法益侵害标准。
(二)网络犯罪的追责重点应该
由个人转向平台
面对web3.0时代智能性行为主要由平台发动之特点,刑法对网络犯罪的传统惩罚对象提出了挑战,即网络犯罪的治理对象是个人还是平台?结合web3.0时代平台与网民智能互动和人性化、精准化的应用服务特征,以及平台在网络违法犯罪中作用日益显著这一趋势,网络犯罪追责重点应该由个人责任转向平台责任。
总之,根据web3.0时代网络平台在违法犯罪行为中的高参与度,应将刑法对网络犯罪的追责重点由个人转向平台,加强对平台责任的监管与规制;对网络犯罪的治理应从强化个人责任转向强化平台责任。与此同时,对平台刑事责任的追究应立足于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以具有法益侵害性的结果为导向落实平台犯罪的刑事责任。
(三)网络犯罪的定罪标准宜升维
而非降维打击
复杂的web3.0时代网络犯罪频发,较之线下犯罪,网络犯罪应该升维治理还是降维打击抑或同维打击?面对这一新的挑战,刑法理论应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对网络犯罪进行升维打击而非同维或降维打击。web3.0时代网络空间作为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为核心的智能化时代,网络成为所有网民开放共享的自由空间,网民与网络的智能互动使得网络全方位地重新塑造着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快速性、开放性、智能性等特性,使得网络信息传播快速且普遍,智能性的web3.0时代网络的集聚效应决定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雪球效应显著。如此一来,如何界定具有复杂性的web3.0时代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成为当下网络犯罪刑法适用面临的重要挑战。面对web3.0时代层出不穷的网络犯罪,刑法的认定标准应该降维或升维抑或保持与传统犯罪同样标准?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刑法设立的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有罪名,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由于不存在对应的线下犯罪罪名,因此也不存在与线下犯罪相比所带来的降维或升维打击问题。
总之,在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犯罪定量标准体系日渐滞后,难以适应网络犯罪科学治理的需要,也根本无法对不断增长和变形的网络犯罪作出科学、合理的定量评价。在针对网络犯罪建立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之前,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宜采取比线下犯罪更低或者同样的定罪标准,否则就是对网络犯罪进行降维打击,从而过于扩大网络犯罪的打击面,并不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
结语
基于科技与犯罪的迭代共生,对兼容了web1.0和web2.0时代的web3.0时代网络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必须准确界定复杂web3.0时代网络犯罪的侵害法益、网络犯罪的追责对象与网络犯罪的定罪标准等问题。为此,刑法理论应确立实质损害标准解决侵犯网络空间秩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具有法益侵害性结果为导向强化网络犯罪平台而非个人责任追究,以升维打击而非降维打击确立网络犯罪的定罪标准,从而有效解决web3.0时代网络犯罪认定与处罚的难题。在我国民法典刚刚通过并正式开启了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新时代,必须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为此,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必须重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反对web3.0时代网络犯罪治理中的泛刑化做法,以避免造成网络治理领域公民权利保护的寒蝉效应,妥善推进国家网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