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答: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问: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诈骗未经处理的,是否构成诈骗罪?
答: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反之,则不构成诈骗罪。
问:电信诈骗中哪些情形是酌情从重处罚的?
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问: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何种情况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答: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问:上述回答中“接近”如何理解?
答:“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答: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