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是怎样的?工程竣工验收就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查和认证的活动。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的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等。2、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的,不能验收交接。3、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将编好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监理站1份,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其余分发有关接管、使用单位保管。交接竣工文件内容如下:(1)全部设计文件1份(包括变更设计)。(2)全部竣工文件(图表及清单按照管理段的行政区划编制,以便接管单位存档使用)。(3)各项工程施工记录1份。(4)工程小结。(5)主要机械及设备的技术证书1份。
七、竣工日期认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才专门提到“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工程如果未经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提前使用的,不存在保修的问题。在司法解释中还提到“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上述“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只是跟工期纠纷有关,不能严格等同于“保修期”。按照我上面的解说,“经过竣工验收的”,按照质量条例保修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计算。“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予保修(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除外)。
十、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程序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生产能力核定、竣工决算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人员签署的工程验收意见;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