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申请人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在本村内并无其他宅基地。这是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公平性和专一性。
原先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村民,需另外重新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确权。这保障了被征收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增加,确实需要新建住房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确权。这体现了宅基地分配的人性化和合理性。
居住拥挤,现有宅基地面积少于当地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可以申请确权以改善居住条件。这有助于提升村民的生活品质。
外来人口在本村无住房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宅基地。这增强了宅基地政策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二、宅基地确权手续
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是宅基地确权的第一步,用于收集基本的宅基地使用信息。
国土部门进行权属调查,包括认定宅基地、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等。这是确保宅基地权属清晰的关键环节。
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这增加了宅基地确权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并加盖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这标志着宅基地确权进入了最后阶段。
颁发土地证书,作为宅基地确权的法律凭证。这意味着村民正式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特殊情况下宅基地确权规定
对于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如果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可以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使用权。这既考虑了村民的实际需求,又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果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也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体现了对农村房屋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然而,如果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土地使用权将由集体收回。这有助于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将不确定土地使用权。这有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发展。如果已经确定使用权的,将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职责。
对于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在后续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将按照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这既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又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其超过部分将退还集体,以避免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房山区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发展。这些规定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有助于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是:村民应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现场勘测,审查合格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
(一)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依法收回其宅基地。
(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三)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含升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怎么写
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xx多平方米,要住x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由于房子太小的缘故,满足不了多人口的需求,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也必须建新房。(提出自己需要修建新房的次要缘由)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逐年增高,生活一年比一年好。我通过xx多年的辛勤工作,不断积攒资金,现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动工。(表明自己是有资金可以进行建房,不会因为资金中断而导致工地停工)
(四)建成新房方案如下:拆除年久失修的旧房的住房,在老地基上建新房,另外将会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xx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xx平方米。(提出建房的方案)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三、农村宅基证怎么办理
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填写申请书;村委会收到申请之后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对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政府进行批复,并由专人到现场定界和放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主观:
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