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多的改革试点,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监察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全面设立。监察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将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和检察院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资源力量予以整合,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避免反腐败资源力量过于分散,职能交叉重叠、定位不清等现象的发生,有效提升监督效率。同时实现监督全覆盖,监督对象从中共党员延伸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避免了纪委和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对象包含重叠的现象。作为产生监察委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如何有效开展监督工作,确保监察委合法合理地行使法定职责,是当前人大工作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一、监察委员会的法定权限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其中11条是和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并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宪法其他各个部分的内容也与此相适应地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在宪法修正案通过的一周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其中对监委组织、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等作出规定,为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监察机关被赋予的一系列法定权限,像一把利剑高悬于每一个公职人员头上,以其威慑力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这是一把双刃剑,若使用不当,会严重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这把利剑握得稳、砍得准,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
有关文件和试点地区给出的思路是,从人大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入手,确保监察体制改革运行在法治轨道上。这三种监督方式相辅相成、各有特色。先说自我监督,这是指监察委员会内部所进行的监督,其主要功能是净化自身“抓内鬼”,强身健体防止“灯下黑”。由于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关系,因此必将参照纪委的内部监督方式。在这方面纪委不仅开展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还制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规章制度,从而得到党和人民的信赖。而社会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的监督,其在监督主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两种监督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但和人大监督相比则缺乏一定的刚性。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开展的监督,因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其强制力、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表明了人大的监督对象从原来的“一府两院”变成了现在的“一府一委两院”。
三、具体监督方式的探讨
(一)根据法律规定探讨监督方式
(二)根据相似制度探讨监督方式
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表明监察委是在人大领导下,与政府平行的监督、监察机构,这一设置与香港的廉政公署有异曲同工之妙。那么香港是如何严格监督制约廉政公署?我们又能从中得到哪些有益的启示呢?
在其众多的制衡机制中,有一项内容是: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谘询委员会等4个谘询委员会深度参与廉署的活动。
(三)根据互相制约探讨监督方式
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原属于检察院的涉嫌职务犯罪调查权随着其行使主体从检察院转移至监察委员会,但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决定权仍然留在检察院,这也体现了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精神。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决定权对监察委来说就是一种无形的监督和制约,通过监察委、检察院双重审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但权力从来不是自觉自发进入笼子的,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用权力约束权力。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只有不断创新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监察工作正常、高效开展,一如既往地保持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