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本中心调解,应当按照本中心制定的标准,预交调解费用。调解费用包括:注册费、日常管理费和调解员报酬。
一、注册费
申请人申请调解时,向本中心缴纳案件注册费用500元(人民币,下同)。该费用不因任何情形退还。
二、日常管理费
1.使用本中心会议室超过一天的,按《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会议室收费标准》加收会议室使用费。
2.有下列情形的,本中心将依据每个具体情形加收日常管理费:
(1)调解员是两个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调解员,加收日常管理费10%;
(2)调解案件的工作语言为英文的,加收日常管理费10%;
(3)当事人在执行调解协议过程中需要本中心提供协助并经本中心同意的,加收10%日常管理费。
3.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由本中心确定日常管理费用。
4.当事人可以选择单独支付场地及场地内设施、设备的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办法所附《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会议室收费标准》,单独支付前述费用的,日常管理费减收50%。
5.当事人约定在本中心之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调解的案件,日常管理费减收50%。
三、调解员报酬
1.以上标准为一名调解员报酬。当事人约定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则按照增加的人数加倍计算。
2.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由本中心与调解员协商后确定。
4.因调解员报酬产生的除调解员个人所得税之外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应税费,由当事人承担。
四、退回费用
调解不成,当事人所预交的日常管理费超过5000元部分,本中心可酌情退回,但退回比例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50%。
调解员工作不满30分钟,按半小时计算,满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四条如当事人预交的调解员报酬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数额,调解员应向本中心提交增加调解员报酬预算清单。本中心按清单向当事人收取高出部分调解员报酬及《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收费办法》所规定的相应税费。如当事人不予交纳,则调解程序终止。
第五条调解程序终止时,调解员应向本中心提交调解员报酬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应包括调解工作的具体内容、计时情况、报酬最终金额。
第六条本中心审查调解员提交的调解员报酬结算清单后,向调解员支付报酬。
第七条调解程序终止时,当事人预交的调解员报酬如有剩余,本中心将退回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