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业务为个人律师函业务,办理本项律师业务,业务事项须为个人,不得将任何单位事项,以任何个人名义,包括法定代人个人名义,委托发送律师函。
二、律师函概述
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律师函功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既是向对方传达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而制作的。
2.心理底限预警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二是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四、律师函类别
1.律师催告(敦促)函。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律师函,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师询问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
3.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五、律师函作用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律师函具有澄清事实和震慑不法行为的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民间书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法律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不能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