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诉讼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公平正义不是一纸冰冷的判决,融情于法,不让经济困难的群众因打不起官司而无法维护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诉讼费缓减免、司法救助、诉讼费退费等惠民政策,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他们经济力量薄弱,没有经济能力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即"打不起官司"。为了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其合法权利,国务院自2007年出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的免交:适用于自然人。
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近年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正义的温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因案施策、因人施策,主动与妇联、残联、教育、民政等部门沟通协作,开通立案救助“快速通道”,今年已为当事人办理诉讼费用缓交共计150389.25元,对困顿的家庭进行“急救”,为困境的“他们”点亮希望之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让法治阳光普照每一个享有平等追求公正权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