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6日,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首诊负责制和可疑病例闭环管理,特别强调:
下一步,县卫生健康局将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同时,督促监管对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抓好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发热哨点”和院感工作管理,加强村卫生室监督指导,杜绝违规接诊发热病人、超范围超地点执业等违法行为,坚决堵住疫情防控漏洞,防止疫情反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供稿:县卫生监督所
原标题:《停业整顿!一家医疗机构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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