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医院创立于1928年,是萍乡地区由政府举办最早的公益性医疗机构,为萍乡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赣南医学院临床医学院。萍乡市眼科医院、萍乡市肿瘤医院、萍乡市口腔医院、国家胸痛中心、国家心衰建设中心、国家卒中筛查中心、江西省创伤救治示范中心落户本院,是本地区医疗、科研、教学、防保及康复中心。
我们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是公立医院所必须坚守的办院理念。作为医务工作者应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医疗服务能达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社会目标和程度,满足人们的医疗保健需求,以期达到“人民医院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的终极目标。
人民健康服务,以救死扶伤、捍卫健康为己任。所有医护人员应时刻告诫自己,身系患者的健康安危,要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健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使人民群众感受精湛医术和一流服务给社会带来的安全和健康、给生命带来关爱和呵护。
打造赣湘交界区域性中心医院,创造社会放心、患者舒心,病人安心的卓越医院环境。
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卫健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正式确立强制报告制度,这项制度后被2021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正式上升为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一百三十条则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因此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情形时,负有强制报告责任。
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特别是性侵害、监护侵害往往具有隐蔽性,医务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及时发现、阻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持续侵害具有重要意义。
哪些情形需要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根据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疑似遭受、以及面临以下不法侵害时需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如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应向公安机报案或举报;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