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要爆发!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制来了

社会办医再次迎来重大利好!9部门联合发文,取消前置审批,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制来了。

昨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重磅文件,社会办医再次迎来利好消息。文件内容事关未来社会资本投资大环境新动向,信息量很大,政策福利给得也很足,小社挑重点向大家一一呈现。

9部门发文,取消部分机构前置审批

2019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联合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等9部门共同发布《关于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不得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这是继2018年6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件后,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领域改革的又一次重大举措,具体有哪些优化,民营资本能够得到什么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我们继续往下看。

打破多重限制,审批实行备案制

一、环境影响方面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医疗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放宽100张床位以下项目评估审查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可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或地方自行确定床位数以下的具体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公布跨部门审批流程,办事找谁、怎么办,一目了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需要向哪些部门提交资料,怎么走流程能够少走弯路,这次在《通知》中已经详细写明具体框架,小社为大家整理如下:

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从流程框架我们可以看到,过去一些部门的硬性审核条件已经改成备案制,取消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在中间环节完全实现其他部门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既能简化流程,又能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选址服务,划拨用地开绿灯

文件要求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合理的选址布局咨询服务,避免其反复跑腿或走弯路。

对于依法受限用于举办特定医疗机构、开展特定医疗服务的地点和场所尽早作风险提示,咨询意见作为医疗机构选择经营场所的参考,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

我们从最新一期的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看到,民营医疗机构正以年净增长上万的速度迅猛发展。社会办医的崛起势如破竹,相信在政策地不断推动下,民营医疗资本市场将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以下附全文: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8〕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现就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指导原则是:

——流程规范透明。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程序。

——审批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工作衔接顺畅。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办医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工商(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社会办医疗机构(仅指内资,下同)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督促和指导地方依据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压减审批工作日。省级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内容包括: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制定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基于但不限于以下基本流程框架。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一步,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第三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

第二步,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消防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备案抽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联开展。

第三步,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凡是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三)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四、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

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落实以下要求:

(一)选址。

(二)划拨用地。

五、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三)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要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积极向社会解答本部门的审批和办事规定。努力做到群众和企业向政府咨询一件事情,能够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四)探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和办事服务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组织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本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六、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对地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宣传和激励。

THE END
1.按照法律规定医院建设到住宅区什么规定同时,医院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就医体验和服务。总之,医院建设到住宅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规定,确保医院的运营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影响。同时,医院也需要注重社会责任和公益性,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https://aiqicha.baidu.com/qifuknowledge/detail?id=10172104714
2.医疗机构选址规定?医疗机构选址需遵循多项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选址应远离污染源,交通便利,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环保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65812978.html
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精选12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定以及《南宁市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南宁市区域卫生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距离本地址500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米内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https://www.360wenmi.com/f/filesagc86bj.html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9篇(全文)(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xjtdl6kd.html
5.传染病防控基础知识大汇总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1有关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问题 新版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规定,以下人群都是责任疫情报告人: http://xyy.neuq.edu.cn/info/2056/2136.htm
6.卫健委新规!违反这22条规定的民营医院执业审批不通过!其他(五)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http://zl.hxyjw.com/arc_29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