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相关规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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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容易造成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从而滋生腐败行为,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实践中,认定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时,尚有不少难点和困惑需研究明确,以确保纪律的严肃执行。

一、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总体规定与适用

《条例》中,“经济组织”包括经济实体等组织,如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里所谓营利性事业单位,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区别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里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等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相应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相应处分。

二、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的具体规定与适用

(一)关于在公司、企业兼职取酬问题

2013年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和其他盈利性组织)兼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按此执行。

(二)关于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问题

1998年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对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特殊情况需办理审批手续作出了原则规定。后民政部《<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对因特殊情况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履行报批程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三)关于在事业单位兼职取酬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010年第二条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这里的其他单位就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1995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四川省纪委两个政策性问题请示的答复》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在报刊、杂志社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即使从事了属于该兼职职务范围内的编审工作,也不得以各种名义领取报酬。

(四)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

2009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该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等。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规定与适用

近年来,实践中经常遇到诸如高校教师中的律师当合伙人,高校教师中的医生到医院坐诊收挂号费,高校教师中的建筑设计师给他人设计图纸收费,事业单位会计下班后给别的单位提供会计服务并收费等情况,上述行为是否违纪,值得研究。笔者倾向认为,这些行为,一般都是行为人利用自身专业技术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对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虽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构成违纪,但此类行为究竟违反了什么“国家规定”却并不明确,实践中困惑也比较大。

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问题,要全面、慎重把握政策,妥善作出处理。

THE END
1.廉政准则关于违反规定兼职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禁止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六种行为,其中之一是: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本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https://www.ccdi.gov.cn/djfg/fgsy/201309/t20130924_114224.html
2.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https://jch.gxnu.edu.cn/2014/0617/c236a1276/page.htm
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系统登录http://www.gdep.edu.cn/jwc/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3.9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 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 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记,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未经 实习单位和二级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实习纪 律的学生,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3.10 学生实习期间http://news.lazyedu.cn/doc/1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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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当然,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也必须遵守本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https://www.hnvist.cn/column/pxfg/details/16576824835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