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医疗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活动,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实施诊疗活动必须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医疗机构在实施诊疗活动前,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者报备,并取得行政执业许可,如果超出范围实施诊疗活动,存在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具体而言,医疗机构可能需要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01警告与责令改正

如果超出范围实施诊疗活动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02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医疗机构通过超范围实施诊疗活动获得了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没收。这一措施旨在剥夺违规机构的非法收益,消除其违规的动机。

03罚款

根据超范围执业的情节严重,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的数额可以根据情节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进行裁量,以体现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04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对于情节严重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这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意味着医疗机构将失去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资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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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医师超范围执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未在登记的执业地址开展诊疗活动,大部分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处罚。 1.3.2民事责任承担 当医疗机构超备案科目范围执业时,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超注册地址执业时,可能会因在无诊疗资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http://www.tkwsjd.com/index.php/xszx/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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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http://www.mfgclaw.com/zqkj/25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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