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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陕西
编者按
民事案件
01
冯某隐私权保护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支持侵权之诉,充分保障诉权行使。冯某及其监护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隐私权。检察机关对隐私视频内容、网络传播情况开展调查,引导女性法律援助律师对损害结果进行取证,确认冯某精神损害情况。同时委托心理医生稳定冯某情绪,防止造成二次伤害。经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并协助提供关键证据。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邹某立即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依法支持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积极施措有效救济。冯某向检察机关反映项某曾以隐私视频对其进行网络骚扰,担心不及时制止,自身身心健康将继续受到损害,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对项某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申请。法院裁定禁止项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借涉案视频实施一切骚扰、威胁等行为。裁判后,检察机关主动跟进监督,督促邹某、项某及监护人责任履行到位。冯某接受书面道歉、精神赔偿并获得禁令保护,恢复正常学习生活。
典型意义
网络传播未成年人隐私,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精神损害大,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益。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支持起诉职能,以能动司法推动网络保护,既支持未成年人提出隐私侵权之诉维护自身权益,又支持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并跟进监督落实,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强化诉源治理、注重协同共治,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父母落实家庭保护责任,制发检察建议促推学校健全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全方位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效。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之五
02
陈某某诉马某等人健康权纠纷案
陈某某(15岁)、马某(15岁)系初三同班同学。在校期间,马某常有欺凌陈某某迹象。某日,马某上课期间拍打睡觉的陈某某背部让其起来学习,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在课间休息时趁其不备踢打陈某某,陈某某反抗未果,被马某持木棍打伤头部及腿部。陈某某伤后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急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陈某某遂将马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陈某某的各项损失,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故意殴打致伤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依法应当对陈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抑郁状态”,可以认定其精神严重受到损害。综合陈某某伤情、病情及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马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陈某某各项费用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案件审结后,针对马某长期欺凌同学的不良行为及其家庭监护教育失职等问题,人民法院向马某父母发送了《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动学校在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站对马某父母进行了精准的“一对一”家庭教育指导。经过指导,马某父母对马某的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得以强化,亦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马某及其父母主动向陈某某赔礼道歉。针对陈某某因受到欺凌心理受损的情况,人民法院邀请社工组织为陈某某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缓解陈某某的抑郁心理状态。同时,人民法院向县教育和体育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提升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的意识,完善学校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校园欺凌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强化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与住校学生的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学生校内、校外保护安全网。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照司法建议,在全县建立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并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了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
03
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宋某、赵某、李某、姚某均系学校学生。宋某因生活琐事和赵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赵某、李某、姚某对宋某采取暴力手段致宋某构成轻微伤并休学。公安机关给予赵某、李某、姚某相应的行政处罚。嗣后,宋某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李某、姚某在校园中实施校园暴力,虽未成年,但已是中学生,具备辨别其行为后果的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赵某、李某、姚某共同赔偿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补课费等。
该案系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且涉案学生均为在校中学生,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应对其侵害行为承担责任。校园暴力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面对校园暴力,除了学校和家长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遭遇校园暴力时亦应及时寻求帮助,积极维权。未成年人违法会受到法律制裁,青少年和监护人当引以为戒。
陕西高院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04
胡某诉李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18年,被告李某伙同其他5人在学生宿舍内无故殴打原告胡某,经法医鉴定胡某伤情构成轻微伤。胡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等6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殴打胡某致其轻微伤,李某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胡某人身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139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等6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对造成胡某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加强安全教育、法治教育,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三
05
温某诉李某、李某翼、某中学身体权纠纷案
温某、李某均系某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翼系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李某因手机被老师没收,怀疑是温某举报,于2021年12月5日在学校池塘边及厕所门口殴打温某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骺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挫伤,住院治疗17天。出院后,温某诉请李某、李某翼、某中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5317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某因怀疑手机被没收是因温某举报,两次殴打温某致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教师值班、校园巡查等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致使该校园暴力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侵权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李某翼、某中学分别对温某的损失承担85%和15%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个2023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八
06
张某与李某等四人侵权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廖某、杨某、林某为同宿舍学生,因李某、廖某、杨某和林某在宿舍有拉帮结派的现象且分别与张某有矛盾,2021年10月21日晚,李某等四人与张某在宿舍内发生了争吵,并对张某扇击耳光,导致张某出现头痛及恐慌、惧怕等抑郁状态,且不敢继续回校就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四人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廖某、杨某、林某四侵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人殴打张某造成张某的伤害,四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尚未成年且正值青春期,较为敏感,本次事件发生后造成其出现抑郁、恐惧状态,无法继续回校就读,故判令李某等四人的监护人向张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八
行政案件
吕某某与某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案
2021年12月30日中午,某县初级中学的学生吕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三人均未满14周岁)在学校操场锻炼时发生肢体冲突,吕某某被陈某某、王某某打伤。当日,吕某某的父亲报警,某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治安行政案件,并对陈某某、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后吕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某县公安局将吕某某被殴打一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陈某某、王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此后未对该案件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理。吕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县公安局针对其被殴打一案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吕某某被殴打一案,某县公安局以治安行政案件受案并展开调查并无不当。后吕某某被鉴定为轻伤,某县公安局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陈某某、王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撤案后未就该案作出行政处理,没有对该案所涉及的加害人、加害行为、受害后果以及加害行为与受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基本事实和加害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作出处理,吕某某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遂判决由某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吕某某被殴打一案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