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校园欺凌。
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抢夺财物等,是最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为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
社交欺凌:孤立、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
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
校园欺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尚未触犯刑法但造成伤害后果: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校园暴力致被害人受侵害,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
【案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恐吓,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故意伤害罪
小胡系某中学高二年级的学生,小金、小童、小温三人一直看小胡不爽,某一天,几人在经过小胡班级时将其书藏了起来。当晚9点,小胡来到学校教学楼五楼与小金等三人理论,一言不合,进而发展为肢体冲突。小胡用事先携带的弹簧刀朝小金、小童、小温等人乱划,致小金等三人的胳膊、手指等处被划伤。经法医鉴定,小金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胡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聚众斗殴罪
未成年人林某某明知朋友要和另外一伙人打群架,仍将自己的摩托车和摩托车坐垫下的甩棍借给朋友用。并随后打的到打架现场步行街附近,为打架的朋友看包。林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欺凌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学生实施的欺凌不完全是一个侵权行为,也可能是数个侵权行为组成,其损害的结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此,校园欺凌事情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欺凌者的监护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由于实施欺凌的学生本身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校如未尽到管理责任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校园欺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面对校园欺凌如何应对
学生
欺凌发生时
欺凌发生后
整理好情绪
遭遇霸凌并且克服它带来的伤害并不是一桩简单的事情,所以如何摆脱校园暴力(欺凌)带来的心理阴影是每一个受害者都需要面对的困境。多与自己信任的人积极交流,要把注意力放在个人和情绪管理身上罗列出积极的目标,并且努力实现它们,这样带来的成就感会增加你的底气。
家长
父母要多一些关心。在教育孩子与人为善的同时,告诉孩子自尊自强同样重要,一味忍让换不来尊重与同情,在适当的时候,要学会将欺凌行为大声说出来!
老师
老师要多些坚定。息事宁人的消极态度只会助长欺凌行为,要将“欺凌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是决不允许存在的”作为管理原则,让受伤害的孩子敢于诉说!
温馨提醒
抵制校园欺凌,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残忍的施暴者,也不要做软弱的受害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