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振智案的杂谈和关于校园暴力的正确处理措施(被霸凌者的经验之谈)
但我很想质问一下当时法院为什么终审判决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振智有期徒刑15年外加10万元的罚金?
这是我见过最离谱的判决,一个人,凌晨一点,在熟睡中被两个酒后寻衅滋事的找上了门,还盖着被子,然后被拖出来,被打了一通,想保护自己,使用自己手里的折叠刀刺死了他们,最后被判了15年,还加10万元的罚金。但我记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好吧,就算看这个刘振智所处的大环境,他也是无法求助的。我们还得看他所处的小环境。他当时在哪?在自己的宿舍里睡觉,还TM是凌晨一点,外面一帮喝了酒寻衅滋事的,他要求助,最少也得跑出宿舍楼找宿管或者保安吧?他要下楼不得穿过那帮人啊?路都被封死了,难不成还跳窗啊!
回到法庭,我想质问原告方的公证人,你为什么要一步步的把刘振智罪名往故意伤害罪上推,却对你方死者的寻衅滋事的事实只字不提?
好,就按你这个逻辑,我们来模拟一个场景:
我现在被一群人围殴,他们的目标是把我打死,我现在手边有一把刀,如果我用它刺向围殴我的两个领头的,我就可以得救,但是这把刀会很容易把他们两个刺死,请问我该不该刺死他们?
按照你的逻辑,如果我刺死了他们,我是不是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那我想免除这个刑罚怎么办?
我活该被打死?
所以我说这个判决是我见过最不合理,最离谱的判决。
如果以后都要这么判...
请问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TM的公信度可言?
Whatkindoff**kingcredibilitydoesourlawhave
Какогогребаногоавторитетаунашихзаконов(俄语)
知乎上是这么评价这个案子中的公诉人的:
完全站在上帝视角审视别人,却又将自己的观点诱导被告人,暗示引导被告人,从正当防卫过当变成故意伤害罪
学校不作为,学生不作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又要如何去推进,求求法律告诉我,当我设身处地的作为被告人作为被伤害的对象时我又该如何立马马上立即即刻的保护好自己?
一定要忍受到被打成重伤才可以去拿起你这所谓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一定要我被打死才可以用你这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吗?
一个法官不公正,一个学校不作为,那我就该等死
最后我想问一下,从定义上出发,刘振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吗?
参照上面正当防卫的判定,刘振智在被打时(满足正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这个条件PS:被打难道不是受到不法侵害?)刺伤两名霸凌者,致其死亡(满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个条件)。条件全部满足,请问它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至于案中提到的大环境,请参照上面我提到的小环境。
大家好好看着警旗上面的那条细细的蓝线,那是混乱与秩序的分界线,是黑白之间的最后防线
法律时刻保护的是那些不能保护自己的人,而不是人渣!
————《第二十条》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TOPROTECTANDTOSERVE
此案涉及到的事件,正是我国法律的盲区:校园霸凌。
校园霸凌是我一生中痛到现在的东西,所以我希望下面我的经验能帮到你。
第一,以我反抗校暴欺凌的经验来看,目前我国的反校暴方法还必须继续改进,必须改的符合实际一点,因为我能从目前我国反校暴的方法找到好几个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反校暴方法必须继续强硬一些,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该打就打,不打不行,求饶就是变本加厉。
我们抗美援朝干嘛?不就是让美国人不敢往我们的国土靠近一步么?我们当时要是不打,就是我们这辈要打。以史为鉴,这就是为什么我主张以最强硬的手段阻止校园暴力。
彩虹小队干员Doc:有时候,拯救生命的唯一办法,是夺去另外一个生命
这句话说的是真TM好
参上,以暴制暴有时候真的有用。
第二,校园霸凌高频发生的地方已经转移到人少的地方了。厕所,宿舍,还有其他地方...只要人少,基本上都会有校园欺凌的事情发生。不要以为我在说胡话,这是结合我个人经历和数据写出来的。所以,有人要你去这些地方,想办法摆脱他们,不能的话参照第一条解决方案。
我不希望这些事情再发生,我不希望我经历的痛苦被别人再经历一次。
所以任何校园欺凌事件,老师没办法解决的,学校不作为的,就自己动手解决。如有与上述情况相符的,参照上述方法解决。
最后,我不抱多大希望这个专栏被人看见,被国家注意,只希望能给刘振智发声,顺便给那些正在遭受校园欺凌的同学们或同志们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