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里,每一个孩子都应被温柔以待。校园霸凌,如阴霾笼罩在学校角落,侵蚀着孩子们的身心健康。近日,兴庆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霸凌民事赔偿案件,从保护受欺凌未成年的身心健康角度,依法支持了受害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简介
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窦某均为未成年人。2023年5月,因窦某、张某在学校宿舍产生纠纷,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将窦某拦截并带至某公园树林内,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窦某殴打。经鉴定,窦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窦某将前述殴打人员及对应法定监护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窦某作为在校未成年学生,因与张某在学校宿舍内发生纠纷,受到身体、人数均占优势一方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的拦截、殴打,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的上述行为构成校园霸凌。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共同侵权,应共同赔偿窦某的损失。张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郭某、马某丙均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虽窦某仅构成轻微伤,但考虑到窦某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为保护受欺凌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支持了窦某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学生遭受校园霸凌,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