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国家安全“五法”院务工作

国家安全“五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利益,只有紧紧依靠人民,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国家安全的内涵和知识,进一步学习了解“五法”,激起“国家安全,匹夫有责”的神圣责任感,从而自觉投身反间谍、反恐怖主义的活动中,共同筑起国家安全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一)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8.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包括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须设置的临时设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1.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1.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

2.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

3.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2.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3.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4.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1.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听制止的;

2.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3.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4.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5.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破坏军事设施的;

2.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3.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4.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5.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一)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二)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七)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

(八)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九)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

(十)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一)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三)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四)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六)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七)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8.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四)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三)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五)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THE END
1.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第八十三条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https://www.lawtime.cn/zhishi/a3970384.html
2.2021国家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库附[答案]A、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B、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 C、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确答案】 6. 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下列不负有此项义务的是() 。 A、台湾公民张某 B、我国某出版社 C、美籍华人李某【正确答案】 7. 不管是你还是你的公司,违反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 http://www.zzfmdn.com/article/56401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https://dangwei.nwpu.edu.cn/info/1104/53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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