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是党内法规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中国共产党立规、执规的正当性基础。从社会主义道德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既严守党内法规又遵循社会主义道德是党员的基本责任、“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显著特点和突出优势等可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是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制度具有以党员义务为优先、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既包含行为规则也包含道德要求、立规语言具有通俗性等特征。为更好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党内法规的支撑作用,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的协调转换、完善思想道德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类型主体提出不同层级的道德要求,以确保社会主义道德贯穿于党内法规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关键词: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基础;党内法规的道德性;以德治党
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与之相应的伦理支持。伦理基础是制度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正当性根据,代表着制度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党内法规体系为主要制度支撑的党的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那么,什么是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中国共产党的精神内核和道德追求如何在党内法规中得到体现?这些问题,无疑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回答。
党内法规学在迈向独立学科过程中,需要构建具有一般性、基础性的“党内法规之理”,作为学科发展和制度运行的奠基石。正如同“法理学是一种特定的哲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张”,从道德哲学视角把握党内法规独特的伦理支撑同样是构建“党内法规之理”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应从理论层面分析社会主义道德为什么是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
(一)社会主义道德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
规范体系的建构总是以符合“善”的道德目标为根基,以价值理念的确立为前提。党内法规亦是如此。没有蕴含着“善”的社会主义道德作为先导,党内法规体系则难以构建,其存在的道德合理性基础就可能遭到质疑。可以说,社会主义道德是党规之治迈向良规善治的精神旗帜,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起着重要支撑作用。
(二)既严守党内法规又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是党员的基本义务
党员是党的组织的最小细胞,是推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主要力量,党的先进性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因此,对党员提出比普通公民更高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途径。
然而,党员履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仅靠理想信念是不够的,必须有健全的制度提供坚强保障。因为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稳定性的治理优势,能够为“合格党员”划定明确、统一、稳定的客观标准,提升道德要求的形式理性及可预测性,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从“软约束”向“硬要求”转变。因此,在对党员进行道德标准设置方面,党内法规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价值导向,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既是无产阶级政党先进性的客观要求,也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在决定加入中国共产党时的主观选择。为确保针对共产党员设立的先进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能得到贯彻落实,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以不同形式规定了党员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服从义务,使党员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基本义务以党内法规的制度形式确定下来。目前,党内法规体系内部已经形成以党章为统领,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为主干,以其他党内法规为补充的,承载和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概言之,基于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价值的一致性,二者不再分属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党员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也违反党内法规,严重者更将受到纪律处理或处分,这就使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共同构成党员责任范畴,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二者的融通。从实现路径来看,基于社会主义道德与党内法规的双重调控,党员既受以制度为表现形式的党内法规的外在行为约束,也受以价值为引领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影响。通过发挥两种社会规范的双向互补作用,形成党员责任落实的闭环结构,实现对党员外在行为和内在心灵一体的规约效果。
(三)“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显著特点和突出优势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与西方政党仅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立场不同,中国共产党是基于“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理想信念、“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而建立的使命型政党。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一个纪律严明的政治组织,而且是一个由众多追求崇高道德的人组织起来的先进道德主体。其先进性的本质,即在于理想宗旨、伦理价值、道德品质层面的先进。独特的政党性质和理想宗旨,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统筹强大道德力量和坚强制度保障,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通过承载党的先进性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而构建的党内法规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立时代潮头、为人民立言、为时代发声。
毫无疑问,对党内法规伦理基础的探讨,不能止步于应然层面的理论建构,而应从实然层面证明“社会主义道德是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这一命题具有现实合理性。亦即需要从制度的理念、定位、构成、表达四重维度,勾勒出在社会主义道德形塑下,党内法规在价值取向、严格程度、规范构成、语言特征等方面呈现的具体制度样态。
(一)价值取向:党内法规以党员义务为优先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所蕴含的先进性要求,在党内法规制度中体现为以党员义务为优先的价值导向,在依规治党实践中体现为更加注重党员义务的履行。
作为共产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道德与一切剥削阶级道德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强调社会成员对祖国、对社会、对他人的奉献,而不是索取;它强调对共同体规则的遵守和集体利益的维护,而不是私利。因此,社会主义道德是以追求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定为主要内容的一种较高层次的道德,蕴含着“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的集体主义品质。与此相应,普通公民是基于对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认同而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种对崇高理想和道德的追求,在党章中体现为“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入党誓词中体现为“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在对权利与义务的态度上体现为“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并非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私利,而是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由此而形成的对党员义务的强调就不难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党内法规以党员义务为优先的价值取向,并非不尊重党员权利或无限拔高党员义务的履行标准,因为党员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对基本范畴是辩证统一的,不能将两者任意割裂开来。
从制度转化来看,党员义务优先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道德义务的制度性表达。只有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所确定的道德义务确立为每位共产党员的行为准则,才能确保广大党员始终秉持党的宗旨、牢记初心使命,党的先进性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因此,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将有关社会主义道德义务确认为党内法规制度中的党员义务规范,如党章第三条将“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道德义务规定为“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等,使这些内容因获得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强制力而拥有“应当”被履行的效力;如果党员不履行,则将受到负面评价乃至党纪处罚。此外,从形式上看,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在逻辑顺序上也体现出义务优先地位,而《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纳入纪律处分范畴,更是以党的纪律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义务的直接确认。
(二)严格程度: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领导、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用以严格自我治理的规范”,其具体要求的严格程度和道德追求必然高于国家法律,党员也必须以比其他普通公民更高的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否则,“全面从严治党便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是无从体现”。这一方面积极体现为,党内法规中广泛存在高层次道德要求的倡导性规范;另一方面消极体现为,党内法规会对未触及国家法律底线的不良行为作出处罚性规定。“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作为认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侧面,从党内法规伦理基础的角度,为该论断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性解释。
在实践层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之“严于”,并不直接指“更加严格的处理结果”,而是指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思想融入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纪处分基本原则贯穿于执纪全过程。以道德评价为视角,因违反法律即违反社会最低限度道德的党员,应受到以国家法律为主要依据的行为约束惩戒;遵守了国家法律的行为规范,但尚未达到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要求的党员,应以党内教育为主要手段、行为惩戒为辅助手段进行挽救。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以共同理想信念维系起来的政治组织,其党内批评监督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塑造党员的精神世界,提高党员的理想追求和道德素养,使之形成与党的意志要求相一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此,党内批评监督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比较特殊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而不是行为惩戒活动。《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明确要求,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这表明,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党员内心世界的改造引领作用,才能切实锻造新时代的合格党员,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三)规范构成:党内法规包含行为规则和道德要求
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的思想道德问题。而道德不仅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且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用以调整思想关系的一种特殊社会意识形态。因此,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伦理基础构建的党内法规,不仅类似于国家法律对人的客观行为进行规范约束,还因肩负以制度方式“引导全党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的使命,通过思想引导激发全体党员对美好生活和高尚品德的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重大成效时指出,“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这表明,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伦理基础建构的党内法规,既包含行为规则,也包含道德要求;既约束党员行为,亦影响党员思想。
(四)语言特征:党内法规语言的通俗性
法律语言具有从立法语言向司法语言转化的司法适用需要,故不求形象生动,只求准确明白地叙述和说明,尽可能避免歧义和含糊。相比较而言,党内法规语言更通俗易懂,且政治色彩比较鲜明。这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密不可分。
如同“道德是法治的基石”,党内法规以社会主义道德为伦理基础,不仅在理论层面厘清了社会主义道德之于党内法规的基础性地位,而且在实践层面服务于党内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使依规治党实践拥有更加充分的理论指引。而以下几点我们必须切实做到:
(一)增强社会主义道德同党内法规的协调转换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应从制度建设层面增强社会主义道德同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转换,融通党内法规的道德性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规范性。
(二)加快完善思想道德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得以成长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根基,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是保持共产党员自身纯洁和防止腐败滋生的坚实基础[56]。回顾党的百年建设历程,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始终如一、积极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强调全党同志要树立高尚道德追求。新形势下,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必要加快完善思想道德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夯实思想道德建设的制度基础。
(三)针对不同类型主体提出不同层级道德要求
基于社会主义道德这一较高层级的道德基础,党内法规应对党员提出相对于国家法律更高的要求。但在制度安排上也要防止“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因此,社会主义道德作用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注重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具体言之,在党内立规过程中,可根据不同主体的类别,分别对其提出要求,从而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体现不同群体的道德需要。
对人民群众,党内法规应主动提倡和宣传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以及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立场,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群众既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和实践者,同时也是党内法规的“试金石”。《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要“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社会道德建设不仅要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教育、塑造和规范人,更要强调人民群众是道德建设的主体,要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主体意识,使其成为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能动倡导者、创造者、实践者和自觉遵从者。党内法规作为“体现党的统一意志”的制度载体,应自觉担负起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道德价值观念、引导人民群众树立高尚道德价值观的重要任务,努力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过程中发挥“先锋队”作用。这对发挥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推进社会主义道德普及,维护执政党权威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注重对人民群众的宣传和教育,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关于深化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人民群众理想教育的制度规范,对自发性道德团体起到引导和支持作用14,同时鼓励乡规民约发挥规范功能。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党内法规学走向独立学科过程中,构建具有一般性、基础性意义的“党内法规之理”,对于指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指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立足党内法规服务于党的建设的本质特征,在基础理论层面探索党内法规的伦理基础,在本体论视域下探求党内法规内部独特的支撑性要素,是推动党内法规学走向独立学科的应有之义,也是党内法规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