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根据。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人们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仅仅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达到合理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目的,在社会中急需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在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愿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规范就被统治阶级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法律。在我国,第一个把明确提出把道德运用于法律途径的应当是汉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面把儒家经典法律化,从此儒家经典便成为了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期的最高原则。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法律的产生都延续了这个过程。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矛盾,矛盾产生的初期,人们总是以一种相互之间以习惯的形式体现的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直到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时候,国家就会干预其中,把原来社会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长的基础,没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没有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四)法律的强制力可以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对社会关系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说明,以约定俗成的形式表现的那部分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在实际的操作中,道德规范借助舆论、传统习惯特别是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部分道德主体来说,道德的干预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规范是无力的。相对而言,法律是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的,其制定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直接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对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强制手段进行调节,强制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的道德性有所认识,以此达到单纯的道德约束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五)道德与法律具有相通之处。1、道德与法律内容上相互吸收。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讲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可,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要诚实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关于各种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样一些被法律惩罚的行为都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比如偷盗、贪污等。2、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目的在于规约人们的行为,使正当的权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当权利的行为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公正的价值取向。对于道德规范来讲,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范畴,它包括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的阐述了公正的伦理学含义,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6],不仅说明了公正作为一种品质和德性的意义,而且也说明了公正对于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他还指出“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这一论断把公正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描述的更加透彻,三者之间本来就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联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道德规范是具有很强主观性的规范,在制定、形成和执行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认识和主观追求,充分的体现了其个体性。个体性的道德规范是有层次性的,有底线道德,也有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正因为其层次性,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有一种偶然性,对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适用不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则不然,法律要求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对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个体情况限制的可重复性。同时,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不仅会加大执法的成本,影响法律的执行,而且会脱离现实和群众基础,使人们对他们失去信心,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许最后连原来可以遵守的道德规范都被遗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排除任何具有层次性区分的个体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必须有普遍的生活基础,是在最广大的人民生活中显见的行为规范。针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涉及的并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都会经历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纳入法律化的范围内。
(二)动态性原则。认为,经济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社会中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必然会使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继发生变革,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也要以这个规律为基础。当具体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制度的制订者应当对新的社会矛盾进行充分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补充新的内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静止的、仅仅出现于某一个社会阶段的行为,而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在这种跟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价值意义。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安云凤.《新编现代伦理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徐顺教,季甄馥.《中国近代伦理思想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高明书主编.《教育心理学》,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中国德育》,2007年第11期
[9]刘丽霞.《道德规范层次性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11月.期刊网载
[10]梁钢.《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期刊网载
[11]杨永成.《制度伦理视野中的道德建设》,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2]成智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伦理的价值取向研究》,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3]张洪涛.“论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实施领域界定”,《理论观察》,2006年第1期
[14]蒋若薇,胡子君.“试论道德法律化”,《理论学刊》,2005年第10期
[15]黄海昀,程敬贤.“以道德法律化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2月
[16]覃志红.“制度伦理研究综述”,《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关键词:道德权利;法律权利;权利的制度化
权利不仅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一个因子,而且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纽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权利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他们总是希望享有穷尽所有的权利,理论界亦热衷于从法律规范中寻找权利推演的可能性,继而凝炼出某种权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将一些道德权利甚至难称之为权利的“权利”制度化。这种权利“泛道德化”倾向最终会走向了问题的反面――权利庸俗化,是导致“人权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时,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理性制度的支持。鉴于此,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界线划分,即,权利的制度化便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二、道德权利的存在形态
三、结语
参考文献:
[1]余涌.道德权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24.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的价值
(一)道德建设的内在精神需要道德教育法律化
从道德和法律价值精神的关系上来说,他们是内在统一的,从道德和法律内容上来说,有相同的部分。如果要加强道德建设那么就必须加强道德法律化,它是内在的依据。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现实基础
从社会功能与目标上来说,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可以说道德建设的基础就是道德法律化。我们在进行道德建设的时候要从道德、文明行为着手进行建设。法律在对人们行为规范和良好品质形成上与道德基本相同,但是其方式与道德大不相同:法律先用法律条文规定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然后使人们的道德觉悟提升;而道德是先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教育,提升人们的道德觉悟,然后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矫正。法的规范是道德的最低目标,道德风尚形成是法的最高追求目标;道德通过教育使人们的恶念消灭于萌芽之中,法律通过对已发生的恶念进行惩处,达到警示作用。道德侧重的是对人的教育,法律侧重的是对人的惩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又是道德的支柱。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促进道德建设的意义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弊端
Abstract:Strengtheningaccountingprofessionalethicsconstructionistheimportantmeasuresofimprovingthequalityofaccountingpersonnel,istherequirementofthesocialistmarketeconomy,alsoistheanimportantguaranteetoachievecorporateaccountingobjectives.Theprofessionalethicsofaccountingpersonnelcanbeimprovedthroughimprovingthecodeofaccountingprofessionalethics,strengtheningtheaccountingprofessionalethicseducation,improvingtheabilityofself-cultivationaccountingpersonnel,increasingeffortstodealwithviolationsofprofessionalethicsandothermethods.
关键词:会计规范;职业道德规范;途径
Keywords:accountingstandard;codeofprofessionalethics;way
1加强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1.1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
1.1.1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义务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均明文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会计职业道德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提出的必须遵守的义务与责任。
1.1.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
思想意识修养、道德品质修养和科学文化知识素养相互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会计人员道德修养的内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进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提升会计人员的会计道德境界,塑造高尚的会计道德品质。会计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才能真正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坚持准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作风严谨、艰苦朴素、大公无私,从而使其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时,严格遵守财经制度,有效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提高自我防腐能力,自觉地与错误行为作斗争。
1.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市场经济要求每个市场主体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遵守共同的规则,通过公平、合法的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来自市场内部的干扰主要是因为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造成的,在会计方面主要表现在会计人员失真的会计信息,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破坏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使市场活动陷入无序、混乱状态。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必须维护自由、公平、公正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可以使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企业会计目标的重要保障
企业会计目标就是为各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则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能否及时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不但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还取决于会计人员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如果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将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可以利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从而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2.1会计规范
会计规范是指人们在从事与会计有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循的约束性或指导性的行为准则。会计规范的基本特征是:普遍性,即会计规范作为指导会计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得到多数人认可的,普遍性是会计规范赖以存在的基础;约束性,即会计规范提出了评价会计行为的明确标准,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根据情节施以相应的法律、行政制裁或道德谴责;地域性,即会计规范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特色或国家特征,会计规范中的法律规范表现尤为突出;发展性,即会计规范必须随所处的环境和时代的发展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会计规范的种类包括法律规范、准则规范、行业会计制度规范、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规范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2.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根据会计职业的特点提出的,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活动中应普遍遵循的职业道德要求,它贯穿于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之中。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与会计职业活动紧密相连,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维护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约束作用,既有对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有对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具有职业性、自觉性和综合性特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为财政部提出的八条规范性要求: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3电算化背景下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途径
3.1进一步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我国传统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产生于特定的经济关系,与当时的会计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其影响和制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人员的价值观念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在物质利益的诱导面前,支配会计人员行为的主要因素往往是欲望,并使得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选择更加理性化、经济化和市场化。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这要求会计职业道德与其相适应,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能完全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功能而排斥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但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规范的情况下,还必须依赖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作用。因此,在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将某些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吸收到会计法律制度之中,通过制度规范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并以会计准则形式确定下来,规范会计行为,为会汁职业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2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职业的特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正确理解会计职业道德是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而要做到正确理解,就需要持之以恒地做好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工作。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其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培养,促使其形成优良的职业道德观念和良好的职业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会计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会计职业道德的形成,教育是根本。只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才能使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等职业道德观念,从心理上对职业道德规范有正确的认识,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才能遵循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求会计人员要不断地吸纳本专业的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适应时代的要求。为此,必须积极推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使其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切实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提高素质。通过教育使会计人员构建科学的职业道德意识体系,并逐步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转化成自身的思想观念,指引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形成良好稳定的道德品质。
3.3提高会计人员的自我修养能力
道德的发展过程可划分为他律和自律两个阶段。他律是由外部力量约束,自律是自我约束。他律向自律的转化就是主体把外在的律令转化为内在的律令。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和信念和行业自律性惩戒来维系。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只处于他律的初级阶段,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和仍有待于提高。为此,必须加强会计人员学习能力的培养,提高其的自我修养能力。通过自我教育、自重自省、自律慎独等方法,牢固树立遵守职业道德的信念。
3.4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
3.5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的要求也就越高。会计职业道德评价,就是根据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职业行为进行善恶评价。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包括社会组织、大众舆论对会计行为的道德评价,会计人员之间以及会计人员对自身行为得到的评价。健全职业道德评价系统,可以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处于社会、单位和个人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会计人员养成强烈的职业道德责任感,从而形成会计职业道德他律机制,促进会计人员良好职业道德的形成。通过评价体系可以有效的衡量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并把衡量的结果反馈给行为人本身,使其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新时期会计人员应该满足的基本道德素质,从而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①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其目标是完善整体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会计人员个体道德并使其二者有机统一。有必要在财政部门领导下建立我国专门的会计职业道德自律组织,构建会计人员权益保障机制。缺少行之有效的会计人员权益保障机制,是很多会计人员最终被迫参与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
②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的激励机制。对于那些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优秀会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使受奖者感到对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回报和社会肯定,从而促使其强化职业操守,同时又可以使受奖者周围的人得到鞭策和鼓励。
③完善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使日常会计业务处理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形成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1]代海英.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8).
一、行政伦理学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伦理学的提出是近年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提出来的。这一问题的提出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
二、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
行政伦理的建立、完善及其制度化,既是公共行政的内在需要、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应用伦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呼唤建立与公共行政相适应的行政伦理。为此,应建立相应的行政伦理学以促进和保障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进行。
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不仅要充分把握其必要性,还要进一步把握其可能性。从学科建设来说,一门学科的建立首先应完整把握其学科性质,即应有确定的研究对象,鲜明的学科性质,明确的研究任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合理的社会功能。这里仅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特征进行讨论。
所谓行政伦理是关于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在公共行政活动中的道德行为规范、伦理管理制度、价值观念模式等的总和,其核心是行政组织活动和行为的行政伦理规范和行政伦理制度。行政伦理学则是以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的活动、行为和观念为对象的应用伦理学,是获得伦理规范和价值指导的行政管理学。它以政府及行政组织和个人作为行政主体以其在管理活动中施行的行政行为出发,运用伦理学和行政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揭示行政与伦理的内在、现实及应然关系,明确行政行为及活动的伦理性质和价值,规范和引导行政主体的活动,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和信誉。简言之,是关于行政机关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的伦理规定的学科。
三、行政伦理学的学科特征
行政伦理学的特定对象、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不仅决定了它的学科性质,而且规定了它的学科特征,即科学性、伦理性、规范性和导向性。
第一,科学性。这是行政学和伦理学的共同要求和行政伦理学建立的基本条件。即运用行政学和伦理学作为知识体系或科学体系所具有的理论和方法,以分析行政活动及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和意义为基础,着重揭示行政活动和行为的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下,政府和行政组织及个人的行政活动和行为,不仅是政治行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阶级的意识形态的要求,而且是法律行为,代表政府和行政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这一行为还是伦理道德行为,是具有伦理性质和道德价值的行为,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政党和阶级的伦理要求,表达社会公共活动必需的道德规范。揭示行政与伦理的内在伦理关系和道德价值,是行政伦理学的科学性的重要体现和要求。
第三,规范性。这是行政学和伦理学共同规定的特征,也是行政伦理学作为应用学科的应有特征。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在实施中的突出特点是具有规范性,不仅受到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约束,而且受到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行政伦理学的伦理道德规范性既指伦理制约性,又指道德规范性,通过行政伦理学的研究和学习,使我们明确一项正确的行政活动和行为,既要符合政治的和法律的规范,还应符合伦理道德的规范。对一项行政行为或政策的评价和考核,不仅需要政治的和法律的标准来评判,还需要伦理道德的标准来评价。行政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依据行政伦理的要求,制定切合行政管理和权力实施及相应具体岗位的具体的道德规范。
天津社会科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国际价值研究学会(IS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