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真题,是指真正在省级以上测试中出现过的原题,多出现在考试资料、练习册中。

【提要】司法考试真题信息: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五】

一、(不定项选择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UCP600号的规定,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因此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联系申请人,并非是有义务联系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故D项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一原则。第8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此条第2项的规定,故B项正确。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

(2)……(3)……(4)……。题中丁银行善意付款的行为符合第10条第(1)项的规定,是中止支付的例外,故C项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正确答案】D

《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他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案中,张一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张一本人及其父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后,并不能免除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王三虽然情节轻微未被起诉,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开庭前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他的遗产继承人承担。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应当是张一、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正确答案】A

A选项和B选项考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由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19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尽管本案中主合同已经解除,但仲裁条款依然有效。虽然兴源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权可能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不妨碍这一纠纷与合同有关,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A正确,B错误。

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因此需要根据各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有权直接适用简易程序,C错误。

由于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因此无论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D错误。

(不定项选择题)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对于这一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B.可预测性要求法律人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

C.在历史上,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D.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

【正确答案】ABCD

正当性反应实质法治,而不是形式法治的要求,A正确;可预测性是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要求,B正确;法律人通常借助法律解释方法缓解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紧张关系,C正确;在法治国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理当崇尚的一个价值目标,D正确。

每日一讲:

(一)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xx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xx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xx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xx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构成单方允诺

B.构成保证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正确答案】AC

试题解析:

协议一中“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是单方允诺,但并没有免除甲的债务,是丁公司加入到这个债务中,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

(不定项选择题)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正确答案】ABD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对尸体这一特定对象进行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选项A表述正确,本题当选。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0条和251条的规定,辨认应在不少于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不得少于7人,实行个别辨认,所以选项B表述正确,本题当选;选项C,被辨认对象是5人,少于7人,所以表述错误。

《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252条的规定,经辨认人要求,辨认可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选项D表述为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表述不一致,但不暴露身份理应是不暴露个人的应有含义之中,表述是正确的,本题当选。

【提要】司法考试真题信息:历年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真题解析

1.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答案: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B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环境污染案件由加害方对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因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2.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凡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的,均应免责

B.第三者责任造成污染损失的,排污单位免责

C.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D.排污单位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虽减少了污染损失,仍不可以免责

答案:AC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一是有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二是受害者自我致害;三是第三者过错。可见,BD是正确的,不应当选。A项单纯认为不可抗力造成污染就能免责是错误的,应选。受害者自我致害是排污单位的免责事由,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应当选。

3.某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年久老化,需拆除重建。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该企业应履行下列哪些程序

A.旧设施拆除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

B.旧设施拆除须经所在地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C.新设施建成后应当按规定报请验收

D.新设施建设期间该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答案:BC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以A是错误的,B是正确的。

第26条第1款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所以C项是正确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新设施建设期间并不要求企业一定停止生产,所以D项不应选,

4.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

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

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

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第3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所以C项的

说法是正确的。

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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