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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公证处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公证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制作公证文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公证质量最关键性环节。
审查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章是否齐全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4、出证:
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出具公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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