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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0
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方法
邱昭继,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一何谓概念分析
《牛津法律理论词典》
布赖恩·比克斯著,邱昭继等译
范畴的必然的、本质的属性是指能被归于某个范畴的任何事物所必须具有的要素。约瑟夫·拉兹对法律的必然的和本质的属性做了富有成效的研究。他在“权威、法律与道德”一文中指出,“我将假定,法律、每一在任何地方都有效的法律体系比如具有事实上的权威。这衍推如下结论:法律要么主张它拥有正当的权威,要么被认为拥有正当的权威,或者两者都是”。这是拉兹关于法律必然具有的属性的主张。拉兹继续断言:“如果对权威的主张是法律的本质的组成部分,那么无论法律还具有其他什么特征,它必须能够拥有权威”。也就是说,权威性是法律的一个本质属性。然而,拉兹的必然观迥异于哲学上的必然观:迥异于逻辑必然,也与在柏拉图哲学和“自然种类”理论的语境中所讨论的必然性类型不同。拉兹认为法律概念不是外在的柏拉图式的理念,柏拉图式的理念对所有人而言永远是一样的。对拉兹而言,我们研究的法律概念是“我们的概念”(“ourconcept”)、我们自己的“特定文化的产物”。
二概念分析方法在现代分析法学中的运用
哈特指出,分析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与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以及约翰·奥斯丁的名字密不可分,他们都是19世纪伟大的功利主义者。第二个阶段是在20世纪中叶产生的,这个阶段的分析法学深受语言哲学的影响。这个阶段语言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剑桥大学的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和牛津大学的约翰·L.奥斯汀。我们称第一阶段的分析法学为早期分析法学,第二阶段的分析法学为现代分析法学。现代分析法学的奠基人是牛津大学的哈特教授。早期分析法学家也注重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但是那个时候语言哲学还没有产生,他们对概念的分析还谈不上是语言哲学意义上的概念分析。概念分析成为分析法学的主要方法是现代分析法学产生之后的事情。哈特将那个时代流行的哲学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促使概念分析成为法学的一种主要研究方法。因此,我们现在谈概念分析方法总是与现代分析法学联系在一起。而早期分析法学重视分析的传统以及语言哲学的发展成为现代分析法学两种最重要的思想渊源。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英]H.L.A.哈特著,支振锋译
(一)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TheConceptofLaw
H.L.A.Hart
(二)拉兹的《法律体系的概念》
约瑟夫·拉兹是哈特的高徒。他于1967年获得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Ph.D),哈特是他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法律体系的概念》一书是在他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书是分析法学的经典之作。拉兹在《法律体系的概念》的导言中写道:
“本书是一般性研究法律体系问题的导论。它既是对法律本质的研究,同时也在审视如下事实的假设和含义,即每种法律必然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英国或德国或罗马或教会法或某些其他法律体系)。全面的研究可能会产生一种人们所说的法律体系理论。这样的理论具有一般性,因为它声称对所有的法律体系而言都是真的。如果这种理论成功的话,它也就阐明了法律体系这个概念,并且构成了一般性分析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下划线强调为笔者所加)
JosephRaz
(三)比克斯的《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
布赖恩·比克斯著,邱昭继译
三概念分析与三大法学流派
(一)概念分析与法律实证主义
(二)概念分析与自然法学派
早期的德沃金是一位杰出的分析法学家。德沃金“对诸如‘权利’、‘义务’、‘规则’和‘原则’这些基本法律概念进行了广泛的分析”。他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的导论中写道:“法律的一般理论必须既是规范性的又是概念性(conceptual)的……它必须具有立法、司法和守法的理论;这三种理论从立法者、法官和普通公民的角度看待法律的规范性问题。”“规范理论将植根于更为一般的政治与道德哲学之中……概念性部分则运用语言哲学,并由此运用逻辑性和形而上学。”许多德沃金的批评者指责德沃金混淆了规范性法学与描述性法学,但他们实际上误解了德沃金的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一样,德沃金的理论也不是规范性法学;它是分析法学,只是他认为它所阐释的那个实践部分是规范性的。”后期的德沃金抛弃了概念分析的方法,代之以法律的解释方法(interpretiveapproach)。
LonL.Fuller
(三)概念分析与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是一门运用社会学方法和理论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法社会学”一词使用得非常宽泛,既可以指“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又可以指方兴未艾的“社会-法律研究”(“socio-legalstudies”)。社会学法学常常与马克斯·韦伯、埃米尔·涂尔干、尤根·埃利希甚至罗斯科·庞德等学者的社会学理论联系在一起。“社会-法律研究”通常运用社会学和经验性政治科学去研究法律。法社会学与分析法学是两个差异很大的学术流派。在研究对象上,法社会学研究的是“行动中的法律”、“活的法律”,分析法学研究的是实在法体系或者说“纸面上的法律”。在研究方法上,法社会学采用的是经验探究的方法,分析法学采用的是概念分析的方法。在研究的目标上,法社会学研究法律的实效和法律的效果,其目标是为了促进法律改革,而分析法学致力于探究概念和语词的逻辑结构和必然属性,其目标是发现一些普遍永恒的行为标准。
概念分析与社会-法律研究的关系是近些年英美法学界频繁讨论的一个问题。布赖恩·比克斯和社会-法律研究的主将布赖恩·塔玛纳哈(BrianTamanaha)就这个问题展开了多次的争论。塔玛纳哈指出,如果试图将法律性质的理论仅仅奠基于经验的或社会学的基础,而不参考概念分析是错误的,那么将这一理论只奠基于概念分析,而不考虑经验的或社会学的真,也同样是错误的。比克斯认为,社会-法律研究冒然闯入法律理论领域时,低估了概念理论的复杂性,并且概念分析与社会学研究采取了不同的路径。
四概念分析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
(一)求是
(二)求真
哈特采取了三个步骤:
首先,期盼有一个日常语言的句子,在此句子中,正待分析的法律概念,在日常语言上,发挥着尽可能勾画出特点的作用。如那个句子:“X有权利要求Y付10英镑。”
其次,尽可能地描述各种条件,椐此,那个句子为真。所以,正确的句子的使用有以下前提条件:
存在一个法律体系。
在已经发生的事件中,根据此一法律体系的规则或一系列规则,另一人Y被迫为或不为某些行为。
在第三也是最后的阶段,在具体个案中,并且这个案子由这些规则来调整时,一个如“X有权”形式的陈述,往往是用于推出一个法律结论。
法律现实主义者提出了法律预测论。他们认为,法律是对法官如何判决的预测。如果法律命题正确地预测了法院对法律问题将要说什么,那它们就是真的。而德沃金提出的法律解释进路则可称为真之融贯论。融贯论认为,真不在于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在于一系列命题与信念之间的融贯关系。在德沃金看来,一个法律命题是否符合官员过去的行为决定了法律命题的真假,但符合本身不是结论性的,法律命题还需要获得最佳的道德辩护。法理学中真之理论的争论与语言哲学中的真之理论有着广泛的联系。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真之理论不是法律理论的问题而是语言哲学的一个论题。
VaguenessinLaw
Timothy.A.D.Endicott
(三)求知
王路指出,“是什么”是一种提问,宽泛地说,它也可以是一种回答。无论提问还是回答,“是什么”乃是一种求知的体现。概念分析更多的是澄清以往的知识,并没有提出多少新的知识,但是,“明白道理也是知,也许是最重要的知。”归根到底,求是、求真、求知都是爱智慧的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智慧是有不同层次的。探讨世界的本原和原因,寻求普遍的定义,都属于爱智慧的活动。但是这些研究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们都属于某一具体学科,而没有探讨“是其所是”和“本质”,它们属于某一层次的智慧,不是关于最普遍知识的智慧。最高级的智慧乃是关于是本身这样的东西的知识。他把这样的知识称为第一哲学。分析法学研究法律和法学中最普遍的、最根本的问题,分析法学是关于法学的法学。分析法学旨趣不在于弄清某一概念在特定语境中的涵义,而是展示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共同的概念框架。分析法学不会告诉法官如何审判案件,不会告诉律师如何赢得诉讼,也不会告诉学者如何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分析法学会培养法律人的分析和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