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概念宪法化及中国化的完成
“法律监督”概念是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一个创造,在20世纪50年代完成了从“检察监督”到“法律监督”的概念转变后,开始出现在立法文件中,即“法律监督”的法定化。此后,随着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一般监督”的废除,以及“八二宪法”对“法律监督”概念的认可,最终实现了“法律监督”概念的中国化。
具体而言,在“法律监督”法定化之基础上,“八二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宪法角度讲,这意味着法律监督机关或法律监督成为一个狭义的宪法概念,进而获得了允许宪法解释的空间”。至此,“法律监督”从一个法学概念到一个法律概念,再成为一个宪法概念,完成了中国化的任务,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第一,“法律监督”作为宪法概念而存在。“八二宪法”中的“法律监督”概念,以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形式表现出来。与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法律监督”是被当作一种在其机构范畴内予以讨论的概念不同,作为一个宪法概念,“法律监督”此时已经成为只在检察机关监督范畴内讨论的概念,而非将其作为一个扩大化的概念予以无限扩展,其概念内涵的指向性和针对性均得到加强。
第二,“法律监督”作为宪法职能被确认。“法律监督机关”入宪,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法律监督”开始用于表达检察机关在法律遵守和执行层面的监督具有了宪法意义和高度。如此一来,检察机关不仅是一个承担诉讼职能的机关,更是一个承担宪法职能的机关,成为具有宪法地位的、专司监督国家法律实施情况的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已从苏联“检察监督”所依靠的“一般监督”与“垂直领导”框架中解脱出来,形成了一种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形态。人大监督是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被严格遵守和执行的职权和措施,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八二宪法”将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结合在一起,很大程度上表明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属性,其内涵必须在宪法层面与人大制度以及检察机关职权范畴内予以考察,而非在“一般监督”和“垂直领导”之下进行讨论。
“法律监督”宪法化是其概念法定化后内涵演变的第一个重要节点。这不仅是对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其监督职能的肯定,也纠正了此前法律监督职能混乱的现象,使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加明晰,更能发挥其在中国政治体制下的监督功能。同时,“法律监督”宪法化也是“检察监督”到“法律监督”中国化过程的重要标志,使得“法律监督”成为适应我国政治体制和检察制度的核心概念,为其后续的自主性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大检察”新格局下“法律监督”内涵的新发展
“法律监督”概念中国化后,监督法律实施和运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内涵核心已经确定下来。随着法治发展的需求,在强化诉讼监督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其职能的外延维度不断扩展,“法律监督”的内涵也随之深化,逐渐演变为一个具有宪法基础、以广泛职能作为制度支撑的概念。进入新时代以来,检察机关以重大改革为契机构建了“四大检察”新格局,“法律监督”的内涵也在职能优化方面呈现出新的发展。
第四,“法律监督”职能在“四大检察”中的相互延伸。检察机关在“四大检察”格局下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在职能划分的同时,打破了内部职能壁垒,形成一种相互组合交融的延伸模式。其中的一个重要面向就是由刑事监督领域向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领域延伸,例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方面存在着刑事、民事、行政领域重叠涉法的可能性,因此法律监督在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建构了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机组合模式。另一个重要面向是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领域相应地延伸到刑事监督领域,形成“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的局面。此外,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侵犯英烈名誉等案件中,法律监督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各领域,为充分保护权利,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工作进行各个领域的相互延伸。
“法律监督”的内涵在“四大检察”新格局下的新发展,乃是基于对各检察业务范围不断扩展的考量。在“四大检察”新格局下,“法律监督”的内涵是在新理念下的实践展开,并随着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要建立起的制度运行架构,体现了“法律监督”内涵之时代特色的新发展,这也契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
强化监督功能,凸显“法律监督”新内涵
“法律监督”概念的内涵重心具有阶段性侧重,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化过程的渐进性,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扩展,以及监察体制改革、“四大检察”新格局形成的背景之下,“法律监督”形成的自主性发展是一个必然走向。随着新时代和“十四五”时期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法律监督”在其内涵和职能方面均展示出对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体现了党领导下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行法治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就。“法律监督”概念的核心内涵已经定型,但在职能维度上具有延展性,会随着监督职能的范围变化而持续动态演进,并通过强化监督功能而不断凸显“法律监督”的概念内涵。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功能,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凸显党运用法治领导和治理国家的强大能力,使得法治中国建设在党的领导下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本文节选自《法学家》2022年第1期《“法律监督”概念内涵的中国流变》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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