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创新网触屏版

法学(德文为Rechtswissenschaft,英文称为legalscience,法文称为sciencedudroit)。在现代哲学社会科学中,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之学,也是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发挥着理论引领和制度支持作用。然而,法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一直受到学者的质疑。这一问题不是一个纯粹的形而上学的问题,而是关涉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式、研究方法、理论体系以及未来发展趋向等若干重大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法学的科学性谈若干粗浅认识。

一、法学科学性之论争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部门,其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法学是以法律规范的产生、发展和变动的内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问。①就像任何一门科学以探究“实质性的、解释性的真理”一样,法学也是在寻求法律现象的必然规律。只不过它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以探究法律发展的真理为其研究目标。

法学的发展源远流长,但一般认为法学的昌盛仍然是以罗马法时期为标志。耶林说,法是罗马人天才的发明。在罗马法时期,《学说汇纂》第一卷说,“法学(iurisprudentia)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认知,是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事实上,《学说汇纂》正是罗马法学家的学术观点,已经形成了十分丰富的理论资源,这些学说和理论甚至成为裁判个案的重要依据。在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复兴与宗教改革、文艺复兴一起成为西方近代的社会建制和精神素质的直接源头。

在启蒙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深信法学是一门科学,为了增进其逻辑性与可验证性,他们尝试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和解释法学。将人文主义和数学逻辑方法相结合,将数学逻辑运用到法学之中。②例如,莱布尼茨尝试用定义、公理和一整套定理来论证法。③他采用数学等逻辑学的方式建构法的体系,尝试通过一个完整的体系穷尽对法的研究,“如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也具有高度的系统性”④。17世纪自然法代表人普芬道夫(SamuelA.Pufendorf)深受格劳秀斯和笛卡儿方法论的影响,他在1672年所著的《自然法原理》(Dejurenaturaetgentiumlibriocto)中,建立了所谓“建筑学政治学”,他从数学方式建立的各种定理出发,构建了一个法律体系。⑤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自然法学家对推进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自然法学家看来,他们认为法就是一种能够通过理性认识、研究的学问。自然法学家的鼻祖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概念实际是在讨论一种自然法则,因此,像人们运用数学规则一样,可以运用理性来认识自然法。“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的善恶标准。”因此,即使是上帝自己也不能使2加2不为4,不能把理性上认为恶的变成善的。⑥自然法学家将法塑造成了一种超乎完全反映自然规律的学问,这种观点对后世学者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现代形式主义方法论的创立者、德国著名的哲学家莱布尼茨(GottfriendWilhelmLeibniz,1646-1716)主张通过形而上学的原理和数学、逻辑学等方法构建法律的体系。⑦换言之,在莱布尼兹看来,所有的罗马法可以化简和递归为若干基本原理,一旦找到这些基本原理,所有的法律均可以从中推导出来。⑧例如,在莱布尼兹的《论组合术》一书中,他认为法学如同几何学或者算术学一样,是一门由简单数据构成的形成复杂情形的组合技艺。在莱布尼兹看来,几何学是由三角、圆等组合而成的,而法学则是由诉讼、允诺、买卖等要素组合而成的,两者没有本质差异。⑨

从自然法学派到潘德克顿学派的历史发展中,可以看出法学不仅在探索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同时也尝试在形式体系上,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科学性展开研究,并且注重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概念体系的完整性。这种思想不仅促进法学本身的科学性的发展,同时也对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潘德克顿学派从概念金字塔出发,形成了科学法的概念。强调按照所谓数学—演绎方法论而制定具有严格逻辑性的法典。潘德克顿学派据此认为可以将德国民法变成一部科学法,正如物理学家从物质材料的研究中发现自然规律一样,科学的方法也可以运用于法学之中,法的科学性由此而来。这种思想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科学法”,正是由于其是按照这一逻辑所制定。(19)从历史考察来看,承认法学具有科学性的观点具有一定正当性,同时也对立法活动与法学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法学的科学性的质疑,首先涉及“科学”概念本身的定义问题。对法学的科学性的质疑并非没有意义,这种质疑再次提醒我们,一方面,法学不仅仅要探究法的发展规律,而且也要以实定法为研究对象。的确,作为研究对象的实定法不是僵化与固定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发生变化的,这确实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学研究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法学主要服务于本土法治的研究,与自然科学更加注重普世规律有所不同,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本土性,因而在全球治理中,各国法治文化存在一定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之间难免出现冲突。在这一点上基尔希曼和耶林等法学家对法学科学性的质疑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但是,从上述历史发展来看,也应当认识到法律规范和法学存在一些共通的、稳定的要素。一是基本的法律概念,例如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等,普遍地适用于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二是基本的价值观念,例如公平正义、诚信原则等同样存在于所有的法律体系之中。即使反对法学是一门科学的基尔希曼也承认:“如果实在法从内容到形式都正确地反映了自然法,那么它也就完成了法学的任务、实现了法学追求的目标”(25)。正如拉伦茨在1966年发表的“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的演讲中所指出的,法学并不会因为立法的改变而当然失效,像萨维尼、格劳秀斯等人的思想,并没有因《德国民法典》的颁布而失去意义。与此同时,法学具有三重任务——解释法律,按照内在的法律价值、标准和思想发展法律以及诠释法律资料,都是为了探讨法律的规律。三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实在法,而且包括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要努力寻找如何准确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这个过程也是一个探寻真理的过程。(26)所以,拉伦茨认为,“法学主要将法置于规范性视角之下并由此探究规范之‘意义’的学问。”(27)

总之,法学的科学性在历史上确实遭到一定的质疑,但是从罗马法以来,法学家的努力形成了诸多的法学流派,从古希腊法学家到古罗马法学家,中世纪的经院主义,文艺复兴以后的注释法学、评注法学、自然法学、历史法学、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价值法学,以及英美法系的实证主义法学、分析法学、自由法学、社会法学、批判法学以及法律现实主义学派、新自然主义学派等等,这些流派都是在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为增进法学的科学性而努力。虽然迄今为止对法学的科学性还没有形成一锤定音的共识性意见,但是也不能因噎废食地全面否定法学的科学性。

二、法学科学性之证成

(一)不能以自然科学的属性和标准来断定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

要回答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就必须首先回答它的前置性问题,即究竟什么是科学?自然科学要研究真实的自然外界是什么,其在方法上通过控制实验(controlexperiment)来找到有待观察的实在世界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因子之间是否存在一种确定的互动关系,并将这种现象上升为理论。(28)质疑法学的科学性很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以自然科学的属性和标准来观察法学。不过,简单地以自然科学的属性和标准来断定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显然是狭隘的。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什么是科学?

迄今为止,关于科学的概念尚未形成共识。一般而言,科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科学是指物理学、化学、逻辑等研究自然现象的自然科学,这些科学要求在试验、观察和应用上具有可重复的可验证性和可证伪性,具有可计算性,能够进行严密的逻辑推演,例如,1+1=2。亚里士多德即认为“科学”(epistene,scientia)在本质上是客观先在和不可把握的。科学要解决的是真假问题,能纳入其范围的标准是可检验性,只有客观外在于人的、具有确定性的东西才可经验地测度,证明其存在与否。20世纪奥地利哲学家波普尔也着重强调科学应当是一门可证伪的学问。(29)由此可见,狭义上的科学应当是具有可检验性、可计算性、可证伪性的知识系统,它具有可系统化、公式化和可计算的基本特点。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学很难公式化且不具备可计算性,而且法学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的是人的行为,这恰恰是不可证伪的,也是难以用实验数据进行验证的。而且法学充满了价值判断,似乎难以满足上述狭义科学概念的特征。法学的目标并非描述经验世界的某种事实,无法通过某一经验材料对某命题进行证伪,其充满了价值判断。因此,按照狭义的科学概念,法学并非科学。

其实,从狭义上理解的科学,不仅仅是法学,甚至许多人文学科都不是科学。比如,苏格拉底把哲学视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化为生命血肉并贯穿生命始终的对话活动、教化活动。(30)哲学旨在认识客观世界,但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则充满了认识者的价值判断。再如,文学理论的核心宗旨是发现文学文本的意义,至于文学文本究竟是什么意义,并不是可证伪的,不同的读者可以发现不同的文本意义。“诗无达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许多文本的解释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此就难以满足上述狭义科学的特征。

从广义上理解的科学具有不同含义,它是指能够揭示事物真理的、具有逻辑性的知识体系,并可以用来交流和共享。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的科学,当然包括了哲学。因为哲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从其产生之时就被认为是一门科学。苏格拉底最早将哲学用于人类事物的研究,探寻人类最佳的生活方式。柏拉图对话记载的苏格拉底式的方法,其实就是通过不断识别,消除那些导致矛盾的假设,找到更好的假设,从而寻找事物的规律。(33)亚里士多德后来创建的系统目的论的哲学程序,旨在寻找认识事物的科学规律,即科学地认识一件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可以成为一门科学。既然哲学是一门科学,法学中的法哲学为什么不能成为一门科学呢?

(二)不能以法学的本土性否定其科学性

诚然,法学都具有本土性。但不能以法学的本土性否定其科学性,理由主要在于:第一,尽管法学服务于本土的法治实践,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学可以形成一套基本的概念和价值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知识结构。第二,法学在服务于本土的法治实践中,也在不断地探究和寻求真理。法学研究的对象不是经验世界的“是”或者“否”,而是研究应然世界的“应当”。法学并非一门发现真理的学科,而是“一门思考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的学科”。(34)法治本身包含了人类社会的一般价值。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践也承认,法律体系之中存在某种得到广泛认可的客观价值秩序(objektiveWertordnung),如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秩序实际上是一种价值体系,反映了一种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成员的价值共识。第三,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最为重要的工具和方法,蕴含着某些内在必然性的要素,这些要素对于任何一个尝试施行法治的国家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探究法治得以有效治理社会的必然性要素。

法学的目标不是求真而是追求正义。不是追求某个制度某项规则是真实的,法学或者法律制度不是来描述经验世界的,它是我们脑海里的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共识,以及为了实现这些价值共识,不同社会制定出来的规则,这是法律规范和其他科学之间的不同之处。狭义的法学是为了阐释法律规范规定的,而广义的法学,它可能又是科学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目标就是想要揭示实在法规定了哪些规范,可能会运用语义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去客观地揭示,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其科学性是比较明显的,其客观地描述了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对的广义的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认为在实在法之外还有一些被称之为法的东西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新自然法学派认为的广义的法律,虽然它们立场本质上不同,但是都共同承认了法学的科学性,只是存在着不同的视角。

法学绝不仅仅是以实定法研究为其主要内容,法学的根本任务是认识法的现象的根本规律,寻求治国理政之道,探求如何更好地增进人类的福祉。在这个过程中,法学的任务不是要穷尽真理,而是在不断接近真理。人类社会存在一些固有的结构和规律,法不能偏离事物的本质。如今,法学已成为一门系统完整的知识体系,具备了科学的品性。

(三)法学具有科学性的具体证成

法学的科学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和维度,具体而言,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理由主要在于:

当然,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其与其他科学部门,尤其是自然科学部门,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法学的最终目标不是求真而是追求正义。法学并不追求某个制度、某项规则是真实的或可证伪的,法学或者法律制度也并不是为了描述经验世界的。相较于真实与否,法学更关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价值共识,以及为此应制定出来的规则。其次,法学无法穷尽真理,只能不断接近真理。法学的根本任务是认识法的现象的根本规律,为寻求治国理政之道提供帮助,并探求如何更好地增进人类的福祉。在这个过程中,法学仅以法的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为研究对象,而并不研究自然规律。

三、法学科学性之增进

既然法学乃是一门科学,那么每个法学研究者都应当将法学研究作为一项严肃地科学研究加以对待。法学研究者应当自觉地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秉持科学研究的严谨态度,坚持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贯彻严谨的科学研究的系统方法。要在认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基础上,从科学的内在规律出发,尽可能地增进法学的体系性话语。

改革开放初期,法学园地一片荒芜,法学曾被称为一门“幼稚的学科”,之所以被认为幼稚,是因为缺乏成熟、完整的学科体系,甚至对于基本的概念、制度都没有形成共识,而且大学的一些基础学科甚至都没有专门的教科书,更谈不上重要理论创新。经过40年的发展,一代代法学工作者奋发努力,不仅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学学科体系,而且在许多领域已经有了自身的重大理论创新。在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进程中,不论是在立法工作中对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复杂问题的回应处理,乃至对于国家重大战略的贯彻实施,法学工作者都没有旁观、没有失语,而是积极献言献策,襄助立法,参与实践,为国家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例如,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凝聚着包括民法学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智慧。可以说,中国的法学已经摆脱了幼稚的时代,逐渐进入了一个完善、发展的时期。

我们在充分肯定法学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必须要看到,法学研究存在着原创性不足、低水平重复、盲目照搬国外理论、国际影响力欠缺等诸多问题。法学领域中的不少学科尚未真正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与真正成熟的法学还有一段距离,繁荣中国法学还需要作出艰巨的努力。笔者认为,增进法学的科学性应当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是增进法学科学性的重要途径。在《民法典》颁布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42)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观点,虽然是对民法典的体系构建而言的,但实际上是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尽管中华法系的历史悠久,但近代以来,法学的许多概念、制度,仍主要是舶来品,中国的法学传统是在19世纪末西学东渐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受西方法律的影响较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必然需要在立足国情并在积极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四、法学科学性之未来

(一)法学的发展趋势

既然法学的科学性体现在对法律现象和法治的内在规律与必然性的研究,那么法学科学性就不得不面对21世纪以来的社会变化,对现在和未来的科学技术与市场结构的变迁作出回应。

一是领域法(fieldoflaw)的兴起。领域法描绘了某个领域,公私法相结合共同调整特定的法律关系的现象。法学教育和研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领域,如体育法、艺术法、航空法、药品法、食品卫生法、网络法等领域。为了将这些领域与传统的民法、刑法等法律相区别,有美国学者曾经认为,领域法的发展是现代法律发展的重要现象。从法律的发展趋势来看,一些新兴的法律,如劳动法、环境法、互联网法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就属于典型的“领域法”。这些法律领域都是多个部门法综合调整的结果。领域法的兴起与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也有密切的关联。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日新月异,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一些新的生产、生活模式不断涌现,这就需要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综合调整,促进数据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领域法的兴起和发展。

三是法律解释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法无解释不得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大规模创设民事法律规则的时代已经结束,法治建设的任务应当是使“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适用的效果,因而我们需要从重视立法论向重视解释论转化。换言之,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用,这正是法律解释在今天所应发挥的功能。可以说,一个解释的时代已经到来。司法实践还包括法律适用的实践,法律不仅仅是对文本的研究,还要从“纸面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进行转变,强调法学的实践面向。(51)总之,未来法学要朝着更注重自身理论体系构建与完善发展,还要具有针对性、实践性、时代性、开放性。不能从文本到文本,而要借鉴各种学科的知识丰富法学的内容,解决法学的问题。

(二)法学未来面向

法学的未来发展会促使法学更多面向实践和时代,因而具有多重面向,以真正实现法学的科学性和开放性。

法学研究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变化无穷,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不仅应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实践具有精准的解释力,还应对中国和世界法治变革具有强大的引领力,尤其是要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变化,配合国家的战略需求,不断提供理论支持。

五、结语

“法律追随并适应社会变迁,但法律亦形成并引导社会变迁,而在社会中扮演重要的角色。”(58)我们讨论法学的科学性,不是仅具有语义学上的意义,也不是形而上的探索,更不是一种纸上谈兵的语言游戏,而是通过明确法学的科学性,使得法学工作者树立科学的态度,秉持科学的方法,提出科学的问题,把握科学的方向,这是每一个法律学人应当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法学的科学性是需要讨论的重大的基础性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学家的重要使命就在于理论创新,即通过理论创新,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言献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虽然这样的创新可能只是沧海一粟,但终将汇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海洋。只有坚持不懈地推进理论、方法的创新,才能保持法学科学性的品格,不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THE END
1.法律事实,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https://zhuanlan.zhihu.com/p/531106375
2.“法律”一词在使用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下面属于狭义上使用的是D. 法律与道德的调整内容是一致的 扫码下载作业帮搜索答疑一搜即得 答案解析 查看更多优质解析 解答一 举报 B. 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解析看不懂?免费查看同类题视频解析查看解答 相似问题 “法律”一词在使用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下面属于狭义上使用的是 在我国.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分别是指什么?具体怎么https://www.zybang.com/question/f51d97a85612288c117d84a0bfc54341.html
3.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律师普法狭义的法律和广义的法律 普法内容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https://www.110ask.com/tuwen/12014981560953522156.html
4.标准答案(7/10)“法律”一词在使用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下面【标准答案】(7/10)、“法律”一词在使用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下面属于狭义上使用的是( )。(3分)[习题答案 ]https://m.rwtext.com/31141.html
5.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二)广义的法律解释 广义的法律解释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还包括法律补充。法律补充分为价值补充和法律漏洞补充两个部分。 1、价值补充 价值补充是指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而言的一种解释方法。价值补充作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存在的前提是法律是有价值目的取向的。也就是说“人类在这里利用规范追求某些目的,而这些https://www.fwsir.com/yanjiang/html/yanjiang_20071108001017_67325.html
6.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什么区别?于都县信息公开(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3)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https://www.yudu.gov.cn/ydxxxgk/c100257mgru/202103/12949faf5a844510bfa470ebd6dbfd6f.shtml
7.旅游经济学2Java天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深化,旅游活动变成商品并进入市场交换。而随旅游产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旅游市场也随之产生和扩大。旅游市场的广义和狭义概念如下: 1、广义的旅游市场 广义的旅游市场,是指旅游产品交换过程中所反映的有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https://www.cnblogs.com/javabluesky/archive/2008/03/27/2211868.html
8.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 )A.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B.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https://www.shuashuati.com/ti/ff6e408c09fd406f8df9f5289a54a7a5.html?fm=bdbdsd37ae552cf28960b383ab7da8e2259bf
9.综合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https://www.51test.net/show/1188223.html
10.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区别6篇(全文)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https://www.99xueshu.com/w/filezd78n2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