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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黑龙江
一、检索目的
二、检索主体
四、检索平台
五、检索条件
六、检索案例
1.1长沙麦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2刘强田与上海品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案
(二)淘宝公司是闲鱼平台的实际控制者,应当对闲鱼平台的过错承担责任
2.1王沛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案
3.1陈红英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
(四)腾讯公司享有朋友圈等巨大的数据权益,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4.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五)“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有效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投诉规则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定的投诉规则。
5.1王兴川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六)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发出的权利通知后,拒不采取断开链接、封号等必要措施,负有侵权故意和过错,构成共同、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1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2韩俊杰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3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七)侵权人故意侵权,侵权地域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亦应充分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真正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与填平及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与预防功能;同时,赔偿金额可参考权利使用费。
7.1金姝含与福建省三福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奥秣服饰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宫略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七、检索结论
(二)淘宝公司是否是闲鱼平台的实际控制者?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案作品缩略图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缩略图构成侵权需要符合哪几个要件?
(四)腾讯公司是否享有朋友圈等数据权益?是否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五)什么是“有效通知”?构成“有效通知”的要件有哪些?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的投诉规则对权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原告发出的有效权利通知后,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哪些?仅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吗?拒不采取必要措施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高云律师团队
2022年2月1日-2022年3月9日
本案的焦点为:被告李珊在闲鱼平台销售课程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9)浙0192民初5917号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否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闲鱼网系被告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2011年9月1日,原告注册淘宝会员名“霹雳刚猪”。2019年7月8日,会员名为“vendor”的买家通过闲鱼平台在原告处购买“匡威converse板鞋,120包邮出”的商品1件,订单编号为289137319778120789,价款120元。商品快照显示商品类型为个人闲置。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0)沪73民终30号
裁判日期:2020年6月2日
审理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案号:(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审理法院: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5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5日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主张的文字作品《第九只兔子》的著作权;二、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主张的罚款、拘留及赔偿的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系作品《第九只兔子:一百次努力不如一次正确选择》的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该作品。被控侵权图书是从拼多多“灿烂永远”网店购买的。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XXX号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权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侵权人网络地址、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内容的,即属有效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涉及的“通知”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通知”是指被侵权人就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行为。“通知”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常,“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应视为有效通知。嘉易烤公司涉案投诉通知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有效通知。
就权利人而言,天猫公司的对权利人设置了诸多要求,而这些要求并非权利人投诉通知有效的必要条件。况且,嘉易烤公司在本案的投诉材料中提供了技术特征对比表,天猫公司仍以教条的、格式化的回复将技术特征对比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之一,处置失当。
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并不对权利人维权产生法律约束力,权利人只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维权行为即可,投诉方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考量决定是否接受天猫公司所确定的投诉规制。更何况投诉方可能无需购买商品而通过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也可以根据他人的购买行为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甚至投诉方即使存在直接购买行为,但也可以基于某种经济利益或商业秘密的考量而拒绝提供。
最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并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必要措施”应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2011年4月25日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是其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但并非是充分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信息后,如果网络用户仍然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应当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制止继续侵权。哪些措施属于必要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确定。具体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这些措施可以是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警告、降低信用评级、限制发布商品信息直至关闭该网络用户的帐户等。
淘宝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完全有能力对网络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实际上,淘宝公司也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网络用户行为规则,也曾对一些网络用户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淘宝公司若能够严格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虽不能完全杜绝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可增加网络用户侵权的难度,从而达到减少侵权的目的。
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接到衣念公司的投诉通知后,对投诉的内容进行了审核并删除了杜国发发布的商品信息。根据淘宝网当时有效的用户行为管理规则,其在接到衣念公司的投诉并经核实后还应对杜国发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信息、扣分、直至冻结帐户等处罚措施,但淘宝公司除了删除商品信息外没有采取其他任何处罚措施。在7次有效投诉的情况下,淘宝公司应当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侵权商品,但淘宝公司对此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杜国发仍可不受限制地发布侵权商品信息,是对杜国发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放任、纵容。其故意为杜国发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191民初34307号
裁判日期:2020年4月3日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20)京73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三、关于百度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百度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二、驳回优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2167号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24日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0)粤0192民初35056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8日
案号:(2018)京73民终2163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
二、关于一审法院对中文在线公司所提交的通过IP360系统区块链技术获取的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问题
报告人:高云律师团队
作者简介
曾理
高云律师团队-实习律师
《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作者成员
从业至今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网络数据安全、企业数据合规等新型法律业务,服务客户覆盖了金融、健康医疗、呼叫中心、人工智能、电商等多个行业。系具备“互联网+法律”思维的新锐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