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类对象是那些在市场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并发挥作用的行业以及商业类国有企业,其中包括了那些在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所涉的关键行业以及关键领域从事主营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展现其担当。
再者,第三类对象是金融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具有开发性和政策性的特征,因此,在选择绩效考核指标时,应该优先考虑能够体现服务于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因素,同时也要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而对于商业性质的金融类国有企业来说,则应该更加注重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以及偿付能力的指标。接下来,第四类对象是文化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需要同时选取能够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在衡量劳动生产率方面,通常会采用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作为主要指标,但具体到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也可以选用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其他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国有企业分为五类: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行业及商业类,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任务;自然垄断类,需进行政企、政资分离等改革;金融类,注重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文化类,需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益类,可采取国有独资或多元化投资,吸引非国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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