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领域具有基石地位的综合性、纲领性法律。今年4月26日~5月25日,全国人大公布《能源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引起各界热烈反响,标志着我国近20年的能源法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能源法(草案)》经进一步审议并公布施行后,将对有序推动能源转型、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能源法(草案)》立法进行时
1.《能源法(草案)》处在立法工作的什么阶段,预计还有多久可以公布施行?
一部法律通常要经过起草提案、立法审议和签署公布三个阶段方能施行。2024版《能源法(草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正式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前处在立法机关审议阶段。相对而言,2007版和2020版《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都处在行政机关起草提案阶段,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实质性立法环节。
预计《能源法》将较快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原因有三:
一是已被纳入第一类立法项目规划,预期审议进程不会太慢。2023年9月公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其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此外,我国正在积极编撰《生态环境法典》,作为能源法治领域最重要的单行法之一,从配套法典角度考虑《能源法》也需尽快出台。
二是后续审议环节不多、历时不会太长。法律案一般要经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能源法(草案)》已于4月底完成“一次审议”。在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情况下,可能会安排连续审议。
三是本版草案的立法技术成熟度更高。与前两版征求意见稿相比,2024版《能源法(草案)》具有“着眼长远、提纲挈领、更加务实”的特点。它的结构更紧凑、文本更简洁、用词更考究,增加了政策性原则性表述,规避了一些争议较大的操作性内容。这些变化彰显着立法技术更趋成熟,为促进法律草案审议通过奠定了基础。
2.与其他已出台的能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相比,《能源法》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我国能源法立法历程
为服务支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我国能源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对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认识更加深入,与之同步发展演进的是能源领域的监管制度和政策法规。
我国能源领域立法历程可以大致归纳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早在1980年前后,在石油危机、改革开放等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全国人大和国家能源委员会曾提出草拟《能源法》。但是,这项工作只开展两三年便被搁置,一是由于能源管理机构调整导致工作中断;二是彼时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小、自给率高,能源资源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立法必要性、紧迫性不足。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随之增长,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矛盾逐渐凸显,借着依法治国的东风,《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能源领域的单行法先后颁布施行。
第二个阶段是21世纪第一个10年。由于能源消费规模急剧扩大,自给率迅速下降,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再次提出《能源法》立法计划,并于2007年向全社会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2007版征求意见稿共计15章140条,内容涵盖能源监督管理、战略规划、开发供应、节能减排、财税价格、应急储备、科技政策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彰显了安全、高效、环保等先进的能源理念,是一部系统、完备、工整的能源“小宪法”。然而,彼时我国多元化能源结构初步显现,市场化能源管理经营机制仍在探索,能源领域转型发展的方向尚不清晰,能源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能源法》立法未能走下去。
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第二个10年。在能源供需方面,我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消纳实现大发展;在体制机制方面,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不断加码。“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提出,使能源立法再度提上议程。2020年,全新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在理念原则上,继承了2007版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并明晰了能源的商品属性,强调了市场化改革,明确了清洁化、低碳化、数字化发展方向。2020版征求意见稿精简为11章110条,原则性、方向性内容增加,措辞也更加考究。然而,一是由于国内外形势变化较快,能源转型路径的不确定性较高,关于各能源品种发展定位的争议较大;二是由于能源法的立法模式尚未厘清,各能源工作主管部门的权力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这一阶段的能源立法工作也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四个阶段是“十四五”以来。一方面,在“双碳”目标提出之后,特别是“1+N”政策体系建立以来,全国各界对于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共识不断增强,生产、消费、财税、科技等领域的能源转型配套政策不断完善,《能源法》立法条件空前成熟。另一方面,在新冠疫情、大国博弈等因素叠加影响下,我国能源平衡三角严重承压,能源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转型大势明确但具体路径模糊等重大问题凸显,立法工作的紧迫性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能源立法工作再度启动,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了《能源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能源法(草案)》的内容和特点
2024版《能源法(草案)》共计9章69条,包括总则、健全能源规划体系、完善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加强能源市场体系建设、健全能源储备体系和应急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与前两版征求意见稿及现行能源政策法规相比,这版草案的理念内核是一脉相承的,同时又在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新的亮点特色。
二是有关能源安全的理念和要求统领草案条款的方方面面。由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驱动能源消费需求刚性增长,清洁高效用能要求提高,国际局势云谲波诡,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能源安全已上升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一环,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首先,《能源法(草案)》开宗明义,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与“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宏观目标有机整合,与2020版征求意见稿将立法目的落脚在“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相比,是巨大的进步。其次,草案增加了“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有关规定,对能源安全的内涵进行了全面扩容,能源安全不再局限于能源充足供给,而是体现在能源的有序开发、稳定输送、高效利用、合理价格、梯次储备、灵活调度,乃至节能宣传等诸多层面,契合了能源转型发展时代要求。
完善《能源法(草案)》的思考与建议
其次,《能源法(草案)》凸显了“能源三角平衡”的理念,既要坚持能源的战略属性,兜牢国家能源安全底线,又要增强能源的商品属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还要强调能源的民生属性,提高能源产品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实现能源三角平衡的难点,存在于产业、技术、设施、制度等多方面,草案对产业、技术和设施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在敏感性较高、争议较大的体制机制改革上进行了简化处理,尽管有利于减小立法过程中的阻力,但会削弱《能源法》对未来能源领域政策法规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不利于统筹实现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市场建设、加快绿色转型等多重目标。例如,草案提出建设完善能源储备、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但没有确立能源储备和动用的一般原则,没有明确能源应急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和标准,也没有阐明能源储备、预警与应急管理制度之间的关联,在如何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关系方面尚不清晰,建议在立法审议阶段加以完善。
最后,《能源法(草案)》规范了能源领域各类主体的职责定位和权利责任,有利于他们在能源系统运行和转型发展中更好地扮演角色、发挥作用、形成合力。然而,目前草案对一些复杂主体或是复杂关系的规范还不完善,预计会在之后的审议中进一步丰富细化。例如,能源化工企业兼具能源供应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既要向社会供给清洁高效的能源产品,又要推进自身用能效率提升和低碳转型,还要推动企业和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近中期来看,这些目标和要求之间存在内在张力,给能源化工企业发展带来一定挑战。再如,政府机构不仅对能源法规的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且对能源转型发展,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和清洁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负有主动作为、服务帮助的义务,当前版本的草案对后者论述不足。此外,能源领域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草案亦未能对实践中存在已久的“合力不足”问题作出更多的协调与回应。建议推动草案内容完善与《能源法》公布施行,理顺能源领域各方利益,加快消除痼疾,平稳涉过能源转型发展深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