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学术属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问题的缘起

在党内法规的学术话语生成、学科体系构建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位党内法规的学术属性,进而才能有的放矢地构建其学科体系。问题核心聚焦于党内法规的性质,外在表征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可是当下多学科研究视角和理论介入并未带来一致的学术共识,既有党内法规研究存在学者们自说自话,导致理论无法有效回应实践需求的问题。“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党内法规”的学术性话语生成不能脱离其生成这一概念的制度情境,需要做到概念、术语与范畴的正本清源,在学术批判和反思中重构其学术属性。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学术属性的多元研究进路

1.基于“软法”与“硬法”区分的法学论争

2.党建历史与经验中的约定俗成论

3.党内法规的政党制度属性

4.几种研究进路的评述

首先,“党内法规”是带着“法治”标签进入法学研究视域的,宪法、行政法的公法理论与研究方法成为注释和证成的主流,“软法理论”“特别权力说”“社会法理论”被引介得最多,更有很多学者希望把“党内法规”作为法学领域的新兴概念或范畴。但是,这一研究进路遇到的最大瓶颈问题是,如何定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即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是否意味着党内法规也是一种法律。因此,学者提出要突破传统的“国家法”的认知,重新定义法律的概念。但附随而来的一系列问题是:在软法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如何区分于一般社团组织的内部规范?如何看待党内法规的硬性约束力?如果把党内法规作为法律,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体系是否需要重构,会不会滑向西方社会法的理论窠臼?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如何实现?宪法监督能否应用于执政党的治党实践,进而如何保障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绝对领导地位?

最后,政党政治的政治学路径更多侧重于比较政治学视域,在广泛介绍西方主流政党理论的前提下,多数研究并未凸显出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论特色,无法解释和区分一些基本概念,比如党的领导是执政地位的确认还是宪制意义上的领导权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体制从理论上如何证成?是否能够从马克思主义传统国家—社会理论框架之中找到执政合法性的证成依据?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政经验和形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及其相应理论在世界政党历史与现实的大视野中“应属一个罕有特例”,这是不同于西方政党理论和政治理论的地方。既然西方的政党理论无力解释中国的政党体制,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必须重新构建起中国特色的政党理论,在党治国家、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国家等理论框架体系之中,思考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理论逻辑。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学术属性辨析

从学术严谨性层面来说,“党内法规”虽然得到权威性认可,但这一概念本身并不规范。通识性的“党内法规”不如加前缀词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更有专属性,后者更有利于强化其执政党和领导党的特殊地位。在实践意义上,“良法善治作为法理思维的核心部分贯穿于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等过程中”。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和协调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党政“共同立法”,党规国法“互联互通”。结合上述“党内法规”的研究进路来看,党内法规研究虽然是多学科共同参与,但相互之间并未构建起公认的学术话语,更多情况下是局限于学科内部的自说自话,这不利于党内法规研究的深化,会混淆已经构建起来的“学术概念”,从而致使学术研究偏离正轨。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必须真正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学术属性,从而真正消除学科间的屏障,为后续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1.党内法规的“法治”属性

2.党内法规的“制度”属性

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学术属性:作为“新型政党制度”的内部规范

作为一种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通过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来实现制度治党的变革。制度治党不能仅仅局限于只对执政党的内部党务的调整,而必然将其放置于治国理政的战略格局之中进行思考,国家治理、政府法治与社会治理都必然会纳入党内法规的调整领域,这也使得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适用领域出现重合,两者能否有效协调与衔接就成为比较棘手的实践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改革要求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两大战略统合在一起,以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合理统筹与有机统一的路径有序推进党政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化促动执政党的法治建设,通过依规治党实践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这是当前“党主导法治”的现实路径,在具体操作层面则体现为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党政同体的政治发展模式要求执政党,必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的推动者,“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要领导一切的”,中国道路的实践要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地位和治国理政的政治功能,这也使得中国法治建设体现了很强的“法律内嵌于政治之中”的特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形成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并举、互补的基本格局,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意识形态,而是内嵌于政党和国家高度整合的宪制结构的制度要求,也是社会治理日益复杂化的现实要求”。“新型政党制度”也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学术定位的理论前设,需要统合法学、政治学和党建学科各自的理论资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这一学术概念表明了法律与政治的内在逻辑关系,法律与政治本来就是共生的一对范畴,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党主导下的法治”使得中国法治与政治在逻辑上是同构一体的,政党的法治化建构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指导方向、价值定位和政策依据等方面的政治保障;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引入与借鉴,反过来使执政党的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化、科学化与民主化,进而实现政党和国家协同治理、相得益彰,共同寻求法治的理想图景。

结语

实践总是比理论更具有活力,促使理论不断丰富与创新。新理论、新学科的生成与发展离不开其立基的现实土壤,这是孕育其学术生命力的源泉。“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发展史就是一部鲜活的政党制度教科书,其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发展之路,既有别于西方资产阶级的竞争型政党,也有别于西方学者眼中的“一党制”,更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共产党,在经验反思与理论自觉的基础上,逐步建构起最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型政党制度”,表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伟大实践。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实践来说则具有标志性意义,一方面,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制度管党治党,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从革命斗争向合法执政的制度转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进一步增强了党的领导的政治合法性。

当然,制度本身就是不断生成发展的,受制于制度外部环境、主体认知与实践水平的影响,“良好的制度得到普遍地遵守”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正视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与困难:党内法规的学术属性问题;党内法规的效力范围问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党内法规的执行与监督问题等。有些问题是可以在规范意义上得到解决,国家法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可以作为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参考性规范,这符合党内法规的“法治体系”的要求。但有些问题,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的适用领域(由党政联合发文所引发的党务与国务的交叉),作为执政党的政党内部制度逻辑等问题则涉及中国特色的政党体制问题,则必须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制度”的框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立基的“国家—政党—社会”的场域之中进行思考,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的生成情境,需要更多学者在理论话语与制度分析方面做出更多的智识性努力。

作者:王立峰,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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