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分类和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如下:

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篇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五、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具体情形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森林法》第十七条、《草原法》第十六条有类似规定。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3.国有资产产权争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第三十条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4.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5.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

《专利法》第五十四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二)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救济

1.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

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第10条第3项规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2.诉讼

1987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该批复中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其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991年7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犯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结论:

(1)对行政裁决一般不可申请复议,但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除外;

(2)对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可提起民事诉讼;

(3)义务人不履行行政裁决确定的义务,通过强制执行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七、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八、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一)行政许可的种类

1.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

2.附义务许可

附义务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的同时,也承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比如商标许可、专利许可、建设用地许可。

3.附期限许可

附期限许可,是指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逾期失效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设定与具体规定

1.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2.不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3.可以设定许可的文件

4.区分中央设定的许可与地方设定的许可

5.可以具体规定许可的文件

6.停止实施许可

九、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特定[www.t262.com)性、临时性和非制裁性(预防性和制止性)。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形:

(1)为了预防和制止可能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公共安全危险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2)为保障行政监督检查正常进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手段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警察法》第九条第一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十、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核查、监督的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本身并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它只是为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行使进行一定限制。

篇三:TagSupport类的生命周期具体执行过程

(1)当jsp容器中在解释jsp页面时,如果遇到自定义标签的开始标记,将利用"标签处理类"建立一个"标签处理对象".在建立"标签处理对象"的过程中,jsp容器会回调setPageContext()方法,然后根据自定义标签的属性值来初始化"标签处理对象"的属性.

(2)接着jsp容器会运行doStartTag()方法内的程序代码,然后根据此方法的返回值决定后续动作,如果返回SKIP_BODY常量,表示要求jsp容器忽略此标签主体内容;如果返回EVAL_BODY_INCLUDE常量,表示要求jsp容器执行标签主体的内容,并将结果包括在相应中,然后再运行doAfterBody()方法.

(3)如果doAfterBody()方法传回EVAL_BODY_INCLUDE常量,表示要求jsp容器再次执行标签主体的内容;如果返回SKIP_BODY常量,jsp容器建会运行doEndTag()方法.

(4)最后,jsp容器会运行doEndTag()方法内的程序代码,并根据此方法的返回值决定后续动作----如果返回SKIP_BODY常量,jsp容器会忽略自定义标签以后的jsp内容;如果返回EVAL_BODY_INCLUDE常量,jsp容器会运行自定义标签以后的jsp内容.

摘自潇洒哥的专栏

扩展:fragment生命周期/activity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

篇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特定性、临时性和非制裁性(预防性和制止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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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三节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因而也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于社会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而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就此可以看出,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内容与方式是不同的,二者不能任意交叉适用。 https://www.360doc.cn/article/55518189_1104580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