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具有非人格性。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3)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5)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对人类有价值;
法律快车提醒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大致有三种:
2.为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私法上的原因,如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拾得与埋藏物发现等;
3.为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国家征收、没收。
1.动产和不动产。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的经济价值不同;固定程度不同;利用方法不同;
2.主物和从物。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从物一般随主物而转移。因为从物的主要功能是辅助主物发挥作用,根据物尽其用的原则,法律上一般认为其应当跟随主物。对主物进行买卖
租赁和设立担保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应当推定效力及于从物;
3.原物和孳息。孳息作为一种新生物、派生物,其所有权一般跟随原物的所有权,换而言之,原物所有权人可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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