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主要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上、在民法还是商法中,法律行为的核心皆系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设定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则是能否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首要性、前提性问题。本文从法律行为效力的内涵和外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实质要素、认定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等方面,在公法与私法的视域下较为系统比较和分析了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标准和要件等法律行为理论的基本问题,以期推动法律行为理论不断完善。
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公法与私法
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主要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上、在民法还是商法中,法律行为的核心皆系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设定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则是能否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首要性、前提性问题。可以说,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既是实体法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又是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如何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范畴中把握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对于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司法政策脉络,从而依法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把握法律行为效力的内涵和外延
(一)法律行为效力的本质
1.法律行为是相对于事实行为的概念
2.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在法理学上,有法律效果和法律后果之分。法律效果通常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比如,一个民事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会增加、减少一些权利义务。法律后果也可以表现为遭受损失。或如,警察打人侵害了相对人的人身权,会引起国家赔偿或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是法律后果而非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以效果意思为前提。
3.法律行为是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来追求特定效果发生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有效果意思,以追求特定效果发生为目的。效果意思是法律行为的基础和前提。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行为是为了限制相对人的权利或增加某种负担,作出征收决定是为了让相对人承担一定义务。
由上,所谓法律行为,可以将其定义为:系指法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换言之,法律行为是特定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
刑事法律行为,主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与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相比,关于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专题研究不多。但这一概念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样重要。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等具有重要影响。比如,同样是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反对、反抗的行为,就不能仅根据行政决定正确与否,来判断反对、反抗是否构成相应犯罪。首先,需要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成立、是否生效。行政行为未成立或者未生效的情况下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相对人尚无全部或部分羁束力,相对人在该行为无效力之情形下可以抵抗,甚至有反抗权。其次,需要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反抗无效行政行为。但是,对可撤销的行政法律行为,即使存在瑕疵,但并未经法定程序撤销,采取暴力手段抵抗的,则可能构成相应的犯罪。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都有瑕疵,但是法律效果不同。总之,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效力,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也是有重要价值的。
当前,我国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行为统一纳入公法进行调整将更加规范。理由在于,凡是使用纳税人钱的,都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不能随意支出,必须合法合规;二是政府采购必须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恪守公平竞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等一系列公法规则;三是必须遵循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上分析表明,民事法律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公共权力的行使:如果包含公共权力行使,则属行政法律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为宜;如果不包含公共权力行使或者基本关系不属于公权力行使,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纳人民事诉讼范围为宜。
(三)法律行为效力的构成
概言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细分为存续力(或称相对确定力)、羁束力(或称拘束力)、实现力。存续力维系法律行为的自我存在;羁束力发挥着法律行为的排他功能;实现力则保障行为所蕴含之效果意思得以落实。此三种效力内容是实在的、实有的。
二、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实质要素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效力?凡属于公权力行为,决定行为效力的根本因素是合法性。通常而言,公权力行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为,其行为效力的根本因素是合法性。而决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的真实合法性。这是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效力判断的根本区别。公、私法理论对同一个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之所以有不同观点,根源在于理论体系和价值理念存在区别。实践中,越来越多公法与私法行为交织的情况,公法中有私法行为,私法中有公法行为。实践中,纯粹是公法行为或者纯粹属私法行为的情形越来越少,通常情形中公私法行为交叉在一起,或者说公法行为中有私法因素,私法行为中存在公法因素。那么,在判断一个行为效力时,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
(一)公法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
公法行为,指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如果某个公法行为经常处于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状态,会影响公权力行使的效力。在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有效时,就要在行为效力与合法性之间找到平衡,既要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公正实施、正确实施,也要提高公权力行使的效能。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赋予其效力,什么情况下失去效力,需要在效力和合法性之间寻找一种平衡。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一般而言,肯认行为有效越有利于资源流转,越有利于经济发展。无效则可能影响发展效率。但是,如果错误认定本属于无效的合同而有效,则会破坏合同正义、经济秩序、市场规则,反过来也会影响经济发展。因此,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也存在行为效力与公平正义如何平衡的问题。那么,在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是否有效时,同样需要考量政策因素和价值取向。
(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判断其效力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四,要看意思表示是否具有侵益性。如果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的效力类型是无效或者可撤销。比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等。
第六,要看意思表示是否合理和正当。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在公法与私法中的法律行为具体表现存在着差别。在公法领域,公法行为是否合理、正当,由于行政机关更具有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所以司法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判断。同样的法理表现在关于诉请颁发学位的案件中。按理应由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委员会来认定申请者是否达到了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的水平。如果学术委员会认为达不到这个水平,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学术委员会的专业判断而认定该学生具备这个水平,只能审查学术委员会作出判断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违反了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则。如果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司法机关可以撤销该行为要求高等教育机构重新作出,没有违反就只能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而不能随便改变高等教育机构的决定。但是,针对明
三、认定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在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具体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待决案件,既全面系统又细致人微审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各实质要素是否齐备,方能对行为效力形成准确的判断。
(二)要准确把握非有效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其条件
非有效行为主要包括完全无效、可撤销、部分无效、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瑕疵,完全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标准,无法发生当事人意欲的法律效果的情形。无效的法律行为是当然、自始、确定的无效,即无需任何人主张,无效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不产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效力,而且以后也无再发生效力。
(三)要注意把握请求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期间
(四)要注意把握法律行为效力判断的裁量规则
从司法实践来看,针对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瑕疵,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抗辩的事由,几乎无一不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未按照《公司法》16条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中,又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最为显著,由此引发了《公司法》16条规范属性的论争。
上述问题反映出判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难度。作为裁判者,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把握以下几对关系。
1.合法性原则与合目的性约束的统一
在法治国家,合法性价值居于首要地位。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通常的标准是合法性,即取决于它与法律的关系。因为在法治国家,法律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对一个民主国家来说,大多数人的意志应当得到尊重。此外,法律是获得国民自由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要保证社会的能见度和可预见性,法律是基本准绳或路标。但另一方面,完全拘泥于合法性,也会带来很多问题。首先,法律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完全将法律作为唯一的标准必然带来问题。此外,法律并不是一种终极性的价值。当合法性价值与合目的性价值发生冲突时,人们并不一定总是维护合法性价值。因此,合目的性价值也非常重要。一个理性的法治必须兼容合法性价值与合目的性价值。
2.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3.制度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
坚持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的统一,一方面不能过分强调个案正义,如果过分强调个案正义,在解释法律时就容易超过法律规范主张的解释张力,使裁判准据完全游离于字面意义之外。如不遵守法律适用规则包括解释规则,尽管个案实现了正义,但法律的能见度、可预见性就会丧失。破坏法律规范的一般解释规则,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安定性和确定性,最终难以实现法的价值。
与私法中的法律行为相比,意思表示对公法行为(行政行为)影响的程度较轻,但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影响就很重要。公法、私法学者对同一事件持不同观点的重要原因即在于此。而违反法律法规这一因素,在公法领域通常会影响法律行为效力;在私法领域,则还要进一步看违反的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属于虽然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但不导致行为无效的除外情形。
(六)要注意把握非有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表明法律行为之目的已无法实现,理应恢复至法律行为成立或者实施之前的状态。
公法中,行政法律行为无效的,行政机关不能再作出法律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的,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再次作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只确认行为违法,而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