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第三次分配;正名;以人民为中心;共同富裕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和部分劳动人民持阶级对立的观点,他们认为互帮互助行为产生正向效用的范围仅限于无产阶级内部,跨越阶级的慈善行为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虚伪性,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中国当代部分学者受限于我国长期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过度依赖,并不认可第三次分配的主流地位,认为这仅是对前两次分配的补充。许多先富起来的群体则出于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对第三次分配的具体手段产生质疑,生恐遭到“劫富济贫”。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实施的第三次分配,既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资本家麻痹无产阶级和逃避社会责任的工具,也不是政府“打土豪”、搞平均主义的手段。部分学者对第三次分配地位和效能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则归咎于第三次分配在参与主体范围、运行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手段的欠缺,但这是可以通过后期发展逐一解决的。
一、顺应时代潮流:第三次分配是弥合收入差距的必然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3]我们必须正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它的存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是国民经济从不发达到发达、从全体人民同样贫穷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难以避免的;其次,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在居民收入普遍提高基础上的扩大,目前我国已经消除了绝对贫困,开启了从“先富”时代迈向“共富”时代的新征程,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是财富分配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和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强烈渴求。
(一)贫富差距过大影响社会总体发展
从现实层面上看,如果任由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全社会的购买力将受到严重限制,最终将导致市场萎靡,进而破坏整个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和上层建筑。如图1所示,2022年中国前20%的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约是后20%低收入组的10.4倍,且近五年来一直徘徊在这个水平。财富分配不均衡往往与社会不稳定紧密捆绑,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和“刘易斯拐点”出现,过去依靠人口红利“做大蛋糕”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可持续。劳动力短缺、资本过剩的同时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劳动人民的话语权提升,对财富分配进行调节的呼声高涨。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有限,引入第三次分配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社会各界尤其是先富群体积极参与缓解社会资源配置不均的矛盾,不论是对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还是对先富群体的未来发展都显得尤为必要。
图12018-2022年中国居民五等份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原有分配制度难以适应时代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要“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3]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始终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从我国分配制度的历史脉络来看,从改革开放初期粗放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党的十六大“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跟进,再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进一步完善,逐步加重了公平性在分配制度中的权重,愈加凸显出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然而,现有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不论是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际运行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
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劳动者提供通过生产要素获得收入,其公平的核心是在生产领域以按劳分配为主,使收入与产出在形式和数量上相适应。然而,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由于资源禀赋、自身能力、个人选择等方面的差异,收入必然千差万别。因此,重心在效率的初次分配难以实现公平。此外,从影响因素上看,部分学者认为造成初次分配不公的因素多在政府,为了谋求整体经济的发展,在分配制度之中长期掺杂政策导向,脱离了人的目的性,造成结构性生产与消费不平衡[4]。垄断利益集团长期的路径依赖也会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造成干扰和破坏,进一步加剧贫富差距[5]。从制度设计上看,现行的按劳分配领域因标准化工资制存在实际上的不公平,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劳动量的大小[6],导致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偏低且缺乏保障,知识型劳动者的收入也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由此导致个人收入与其劳动付出不相符,打击工薪阶层的劳动积极性。
再分配则依靠税收、社保和转移支付等政策手段促进公平。但是,我国学界普遍观点认为,再分配不具备调节较大的贫富差距的能力,且难以改变收入差距的长期走势[7]。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如提高起征点、划分多级超额累进税率等,却依然存在诸多局限,如代扣代缴制度也并未覆盖所有劳动群体;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未考虑背后的家庭抚养、赡养情况,从而产生实际税负的不公平;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系统不完善,致使偷税漏税现象恶化等。从再分配实施手段上看,基于分税制改革等历史因素,我国税制设计上偏重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制约了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甚至产生逆向分配[8]。如果说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主要是“调高”,那么社会保障就是“保低”。通常社会保障制度会促进居民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价格补贴、保险收入等)的公平分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偏低、覆盖面窄且不均衡,投向过于集中于城镇职工等少数人群[9],并未有效促进居民转移性收入的公平分配。从社会运行成本上看,实施以上手段事无巨细都需要整个社会承担巨额运行成本,长久下来将造成各个市场主体的巨大负担,不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与巩固。
总体而言,中国初次收入分配导致了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再分配虽然本着公平原则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对于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而言尚嫌不足。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两次分配的设计和执行对于各收入群体都难免造成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难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要求。针对如此现状,亟需对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进行弥补,此外还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独特的效用,从物质财富和精神境界上实现全体人民的双重富裕。
二、回应社会关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第三次分配正名
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0]163。分工的发展产生了个体的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分歧,在现代社会则表现为分配不均和贫富差距,为了调节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人们才建立了互助共同体。人们相互间形成有机联系从而脱离了单打独斗的状态,才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互助的活动中,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温情和理解,不仅有助于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还能促进更适合人们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这就是涂尔干所提倡的基于道德与意识的有机团结,即个体与社会相互依赖、相互补充,个体藉此可以获得比从前更多的行动自由和更高的社会尊严[11]。由此可知,个人自由与社会团结是相辅相成、共同进步的一对关系,这正符合新时代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义。
(一)第三次分配的地位及效用
(二)先富群体的捐赠动机
(三)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实施手段
社会上充斥着许多对第三次分配实施手段的误解,其中最多的就是“劫富济贫”。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使自己获得了利润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正向效用——这就是令亚当·斯密称颂的“看不见的手”,也是安·兰德所推崇的“自私的美德”。因此,我们不能赞同穷人之所以贫穷就是因为被掠夺的观点,如果持有财富就将面临粗暴的“被平均”的危险,那不仅是对基本财产权利的侵犯,也会挫伤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新中国历史上,既有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采取“四马分肥”的赎买政策,和平实现了对民族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良好示范。也有人民公社时期采取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运行模式,造成了长达十余年“共同贫穷”的惨痛教训。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必然要保护好“做大蛋糕”的积极性,绝不能开历史的倒车。“强监管、反垄断绝不是反创新,更不是反发展,而是让更多企业参与创业创新,最终是为了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25]因此,务必在第三次分配的实施过程中坚持贯彻自愿原则。
三、以人民为中心:第三次分配的完善需着力于全体人民
(一)尊重人民群众的自愿原则
第三次分配是在尊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前提下进行的。既有国家和政府力量的推动,也需要民间道德力量的支持。借助经济发展总量不断增加的势头和初次分配的激励作用,提升人民群众整体财产和文化水平;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建立遗产税制度以完善再分配,尊重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积累财富的积极性;给予热心公益慈善的企业、个人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或社会荣誉,激发参与主体的奉献热情。由此,在引导社会资源均衡分配的同时,达到鱼和熊掌兼得的效果。
1.提升人民群众整体财智水平
扩大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基数,培养更多具备经济实力又富有社会责任心的组织和人群。“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当满足相应条件的群体达到一定数量,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人数自然会增加。借助前两次分配为人民群众积累第三次分配奠定的物质基础,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信心底气。2021-2022年,我国人均GDP连续两年超过1.2万美元[27],往往“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以后,生产力高度发展,福利制度逐步完善,保障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大众的慈善心和公德心将会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出现喷发。”[28]此外,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财富的边际效用随着财富增多递减,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富起来的人群就会用财富去换取社会尊重,而交付出去的财富却会发挥比原来更高的效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2.征收合理的范围内的遗产税
财产性收入是拉大城镇居民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财产税在整体税收收入中占比较低,作为财产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遗产税虽呼声巨大却从未真正实施,这十分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公平正义。全球已经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OECD的成员国中超过90%的国家已经开征遗产税,各国设立遗产税的目的多半都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从遗产税相对成熟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对于国家总体税收,遗产税收入所占比例并不高,并不能为财政带来巨大收入,却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社会政策工具。根据OECD的统计数据可知,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的遗产税率逐渐下降,同期,基尼系数却在不断上升,即从反面印证了遗产税对于抑制贫富差距的作用。
遗产税是表达社会对遗产权利转移态度的有效工具,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可以设计不同类型的遗产税,因为不同人群的选择都会牵涉到重要的政策问题[30]354-358。制定遗产税制度时不仅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也要遵循多重原则。首先是客观性原则,须与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阶段,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仍处于财富的积累期,且大多以房产的形式存在,因此需要兼顾各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符合财富在代际间合理流动的规律。其次是渐进性原则,遗产税制度设计最终的目的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的基尼系数在世界上都处于较高水平,调节贫富差距注定是个长期艰巨的工程,对此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策略,让人民群众对遗产税的征收有一定的适应期。最后是多方博弈原则,不同收入层级的群众之间利益诉求不可能一致,甚至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也会因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存在意见分歧,政府和来自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职业、年龄、性别的代表均需要进行反复的研讨、设计、论证,在获得多数人支持的前提下再确定设计方案。
3.增加人民群众的社会认同感
(二)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
1.规范慈善行业运行,明确公益组织定位
第三次分配的提出和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益慈善组织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载体,自身能力建设无疑是核心要素,而夯实自身能力的关键是组织的专业化水平,提升组织专业化水平的关键则是制度和人才。
制度建设有赖于政府配合和公益慈善组织的自身发力。政府部门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制度,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提升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完善公众、媒体等第三方参与监督慈善工作的操作机制,约束公益慈善机构的营利性活动,使慈善真正回归到为人民服务的本位上去。自身发力主要是公益慈善组织内部运行的制度建设,也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加强内部党建,充分理解正确的财富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个层次是构建自洽的日常运行逻辑,使得制度进一步专业化和规范化,通过经验和教训的逐步积累和整合,形成了成熟固定的操作模式,便可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2.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丰富三次分配方式
3.突破“等靠要”旧思维,激发困难群体动力
人区别于动物是因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33]57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去了解、适应和有意识地改造环境,并且通过活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和需要,进而实现人的自我价值。“授人以渔”彰显了第三次分配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就是实现低收入群体从被动到主动、从客体到主体、从“输血型”人群向“造血型”人群的转变。“临河而羡鱼,不如归家织网”,第三次分配所能够给予低收入群体最有效的帮助,就是从技能帮扶和精神激励上协助他们真正地富起来和强起来。但是,破解困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很多领域、很多情况下要扶助他人,仅有“渔”是远远不够的。必得根据受助群体具备的相应的主客观条件以及社会用工的实际需求展开。用系统论观点,即要从功能效用、结构匹配、综合影响等维度,配置好资源要素,恰当把握时机和力度,给予低收入群体最体贴、最紧要、最实惠的助力。
相比起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应是更有温度、更具情怀的互动。而现实中往往面对精神板结、思想固化的对象,则更考验工作热情和技巧。根据不同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对低收入群体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转变低收入群体自卑认命的消极心态、激发他们寻求未来发展、改变摆脱困境、向往美好生活的内生动力。协助“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新创业”的榜样标兵和低收入群体开展交流互助,促进观念转变进而实现角色转换,让他们自己能真正富起来和强起来,这样才能构筑起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成长共同体”。
(三)营造公平互助的社会氛围
一是建立与时俱进的互助理念。首先向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墨子提倡:“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孟子主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孙武也阐述了“同舟共济”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意识到优秀的传统文化仍然具备滋养当代的中国人精神的价值,但传统的团结互助理念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古人的语境中,行善乃是一种德行,仅限于对自身良心的满足,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层面上却无更大的格局、更高的境界,也没有体现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传统的积德行善往往局限于家族或者同乡范围之中,并且含有某种“积功德”、“修来世”的自利性诉求。现代互助理念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是服务社会大众、不求任何回报的。
三是树立科学健康的财富伦理观。通过劳动、知识、创造等合法手段去获取财富,保持平和的心态和发展的眼光去持有财富和看待他人的财富,运用理性的方式和大气的格局去对待金钱才是科学健康的财富伦理观。西塞罗认为:“追求财富的增长,不是为了满足一己的贪欲,而是为了要得到一种行善的工具。”[35]当手中财富成为了“行善的工具”,财富才能最大程度地得以发挥它的效用,才能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迈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3]
(作者解安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三农”问题、当代中国经济;余婧兰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宁夏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第87-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