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1、法律行为制度的设立解释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法律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能够产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对某些行为,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只要当事人的意思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另一部分行为,法律则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只要该行为发生,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前者即传统民法所言的法律行为,后者则是传统民法所言的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制度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基本的空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成立),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法律事实和法律事件的区别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继承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而且用完备系统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法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真正保证了个人生活空间不受外来力量的干涉使个人处理自己事务的理想成为可能。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为。私法自治旨在保障经济活动的运作不受政府的统制或者支配而是经由个人意思决定所体现的自由竞争。法律行为正是个人自由竞争时的方式和方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个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
一、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产生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责任;
4、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财产性的法律责任;
5、民事责任主要是具有补偿性的责任,也包括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和欺诈。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如下:吸收合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商誉减值准备;控股合并: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商誉——商誉减值准备。
我国关税的基本计税方法,主要为从量税和从价税,这也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计税标准。从价税是以进出口货物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时,货物价格乘以税率即得出其应纳税额。
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外部信息与内部信息,判断企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称之为资产减值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尚未完工的无形资产,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留美学者、教授,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常务理事。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