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网络世界的安全,最有效的手段是——立法,法律的威严在虚拟世界中并不苍白。立法的目的在于建立网络“警察”机构,保证电子交易规范运行,防止黑客攻击。一、学习该课程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的全方位推进需健全的社会法律环境作保障2、而电子商务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3、国内外已经开始了电子商务法的研究4、法的核心地位5、课堂测验课堂测验
1、你对法律方面的知识感兴趣吗?2、你认为作为电子商务的准业内人士有必要学好这门课吗?3、你认为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对你的成长与发展重要吗4、你想学好这门课吗?5、你感觉这门课难学吗?6、你是否希望能通过一些简单便捷、生动有趣的方法来掌握较为枯燥的法律知识呢
结论:21世纪的网络经济时代,电子商务法非学不可!二、学习该课程的最终目的
1、学法理——评案例——善运用2、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维法”的思维与习惯
总之,培养法律敏感度、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武器。
三、课程总体结构
1、电子商务法基础
2、电子合同3、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问题
4、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五、教材基于而不囿于教材。六、建议1、思想上重视(掌握了电子商务法这一锐利武器,才能纵横驰骋于虚拟世界);2、行动上操练;3、多渠道学法(课外参考书、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亲身经历等);推荐网站:4、多角度用法。
第1章电子商务法基础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立法
1.1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
1.1.1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1.1.2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
1.电子商务概念涵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和网络化;(2)电子商务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商务活动的过程;(3)电子商务内容广泛,是以信息流、物流、商流、资金流为核心,包括销售支付、运输、售后服务等在内的全方位的商务活动;1.1.1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4)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广泛,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等;(5)电子商务是高效率低成本的商务活动;(6)电子商务是跨越国界、跨越时空的全球性商务活动。1.1.1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2.电子商务具有如下特征:①交易主体的虚拟化;②部分网上交易对象的无形化、信息化和数字化;③支付手段的电子化,高度信用化;④交易成本的明显降低,交易机会大大增加;⑤电子商务交易的全球化、跨国化。
3.电子商务的分类按电子商务应用的领域,可分为:(BtoC)、(BtoB)、(BtoG)、(CtoG);按开展电子交易的信息网络范围划分,可分为:本地电子商务、远程国内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按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划分,可分为:电子购物与贸易、网上信息商品服务、电子银行与金融服务、售后跟踪服务等。
传统法律——经济法1、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
(1)追溯:18世纪的法国(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自然法典》首先提出;1917年一战前后的德国,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经济法之母)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英、日等国也开始经济立法,并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独立的法的部门法;1.1.2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
2、经济法(1)追溯:
我国:1978年之后尤其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工作大大加强,这一时期,制定了一系列主要的经济法规,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在不断修改、补充与完善。1.1.2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
2、经济法
2、经济法(4)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a.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等;b.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物(实物、证券、货币)、行为(征税、工商管理)和无形财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c.内容:指经济法律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1.1.2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
(5)经济法律责任指由经济法规定的,当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a.经济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b.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和行政处分;c.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1.2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
3、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的挑战,具体体现为:
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问题现有消费者保护法,无法对网上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退货权、隐私权等提供充分的保护。所以,应当考虑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特点,制定新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1.2电子商务法概述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1.2.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特征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
1.2.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形式而发生的商事社会关系和通过因特网、局域网或增值网的数据电文传递而发生的商事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类:①电子合同关系;②网上电子支付关系;③网络知识产权关系;1.2.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1.2.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特征
应由电子商务法的具体内容构成来决定,电子商务法的内容主要是电子交易法、网络知识产权法、网络安全管制法、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法、电子税收法、电子商务争议管辖法等。这些内容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已有规范,这些规范跨越了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1.2.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特征
从总体上判断,电子商务法是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普及推广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主要归属于民商法体系的法律学科。2.电子商务法的特征(1)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虚拟性。(2)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具有任意性和开放性。(3)电子商务法律内容具有的程式性和全球性。(4)电子商务法律客体的广泛性。
1.2.3电子商务法的内容
1.3.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概述1.3.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3.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分类
1.3.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概述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或当事人。
指电子商务主体之间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交易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3.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有:(1)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的权利。(2)消费者的权利。(3)网络服务商的权利(4)金融机构的权利(5)认证机构的权利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承担的义务有:(1)电子商务销售和服务企业的义务(2)消费者的义务(3)网络服务商的义务。(4)金融机构的义务(5)认证机构的义务
1.3.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分类4.监管法律关系
1、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电子买卖合同关系:是交易双方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它与传统的合同关系无本质的不同,但电子买卖合同的订立过程及其他形式要件却与传统合同关系区别明显。
电子服务合同关系:网站与用户之间信息发布、传递、交流等服务关系,在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之间必然存在着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属于非典型契约,可以称之为网络用户服务合同。
互联互通合同关系:互联互通合同关系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与互联网内容信息服务商之间的接入服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电子支付法律关系(1)付款人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消费者与银行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2)受款人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与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2、电子支付法律关系(3)金融机构(银行)。支付的依据是基于银行与电子交易客户所订立的金融服务协议或者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4)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为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各种认证要求提供证书服务,建立彼此的信任机制。3、电子认证法律关系
(1)认证机构与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认证服务合同关系,除了具有合同的一般特点,如双务、有偿等之外,还具有最大诚信、诺成的特点,同时它属于无名合同。(2)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人之间的关系。A,信赖人与认证机构存在认证服务合同,具有合同关系;B,信赖人与认证机构之间没有合同,纯粹是基于对认证机构的信任而相信证书持有人。可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应是一种法定信赖利益关系。4、监管法律关系监管法律关系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形成的政府监管部门与其他电子商务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工商管理部门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关系;信息产业部门与网络服务商的关系;央行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关系等。1.4
电子商务立法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个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颁布了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1.4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
1.4.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1.4.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1.4.4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1.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2.欧洲地区电子商务立法
3.北美洲、澳大利亚电子商务立法
4.亚洲地区电子商务立法
4.亚洲地区电子商务立法韩国于1999年颁布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性电子商务立法。香港()年颁布了《电子交易条例》;中国台湾()年制定了《电子签章法》;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专门立法是(),该法共()章()条,它于()年()月()日
开始施行。
1.4.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1)修改适用模式。
(2)专门立法模式。(美、韩、阿、新)
(3)政策为主,立法缓行模式。(美、日、加、法等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早期)
(1)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
(2)技术中立原则(3)全球协调一致原则
(2)立法的范围广,跨度大。电子商务的关键性问题,涉及了多个法学部门和学科领域,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
1.4.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3)立法的实践强,次序变。电子商务的立法侧重于法律的适用性、衔接性和实践性;这种转变又加速了电子商务全球规则的问世,由此造就了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的奇特现象。(4)立法的不平衡,差距深。
目前,已形成以美国为首,欧洲和亚洲国家为主的国际电子商务格局,使得非洲、拉丁美洲地区处于落后的地位,由此加剧南北差距。1.4.3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确认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取报酬权;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网络犯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文约4500字,共五章36条,分为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2004年12月20日新出台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先后发布了以下规章:《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2月8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同步施行。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已于2005年4月30日发布、5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6月7日公布了电子银行方面的二份征求意见稿,分别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征求意见稿)》。1.4.4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
电子商务立法体系应由基本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和一系列单行的电子商务法条例、办法或规则组成。《电子商务交易法》应由总则、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认证、网络服务机构、安全保护、术语定义等几大部分构成。目前,电子商务单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已颁布并开始实施,而且《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开始与其配套实施。
其他与电子商务配套的法规应主要包括:①《电子商务准入条例》,主要规定上网交易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年检、其他条件和行为准则与责任。②《安全认证办法》,主要规定认证中心的设立条件、认证的安全保障、证书的发放与收回条件、认证机构的责任等。③《电子支付规则》,主要规定电子支付的方式、发卡银行的权利义务、发卡行与认证机构的关系、支付错误的法律责任等。
④《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主要规定网络著作权、商标权、域名权的保护条件和保护方式;侵权人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等内容。《电子商务交易法》应当尽快起草、讨论、通过和颁行,而起草的单行法规可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制定颁行。只有相对独立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尽快建立起来、我国的电子商务活动才能真正具有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思考题1.简述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造成的冲击与挑战。2.电子商务法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3.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4.画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一览表。(包括主体、客体、内容)5.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有哪些分类?6.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有哪些?7.
学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有何启示?8.谈谈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立法思路。
第2章电子合同重点学习: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电子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等。2.1电子合同概述2.2电子合同的订立2.3电子合同的效力2.4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2.5电子合同的履行概述主要内容2.1电子合同概述电子合同的概念与性质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2.1.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性质
1.合同的概念及作用2.电子合同的概念3.电子合同的性质
各国民法中,合同均指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合同的概念及作用合同的作用: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也就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所以必须履行某种合同义务,是其同意或承诺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律强制的结果。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电子合同的定义,而是从强调“电子”的内涵入手,来界定电子合同,凡符合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属电子合同。
2.电子合同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所颁布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各个学者的观点,把“电子商务合同”定义为:
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古罗马法称为契约,并将之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而在最初,合同是民法的特有概念。电子商务法的民商法性质决定了本章所研究的电子合同应是民商事合同。这一点,应与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的性质相同。3.电子合同的性质
尽管为使电子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各国对合同的电子形式作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但这一点没有改变它的性质。电子合同的内容仍然是平等的当事人发生或变更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通过网络技术签订以电子方式表现而已。因此,电子合同是民商事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商事合同。(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2)合同载体是电信号或磁介质,其表现形式是数据电文。(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5)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信息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2.1.2电子合同的特征(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面对面——虚拟的网络空间(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
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接收较传统合同复杂;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纸面合同——数据电文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电子合同除了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保护隐私权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5)合同生效的确认方式不同。当事人签名和盖章——电子签名(6)即时付款的交易方式有所不同店堂交易,商家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电子合同传统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确认方式不同课下作业:2.2电子合同的订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电子合同的形式电子合同的效力
2.2.1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
同时推进:《经济法》中“合同订立”的有关内容: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合同的订立美国一位著名的专家迈克尔。贝勒斯说“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在双方或相互讨价还价的契约中最为人们所熟知。”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记住一句话:“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电子商务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发出的要约。要约邀请通常不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必备要素,其目的是为了诱使他人向其发出要约,其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要约则是只要经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和要约邀请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较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对某些情况还会有争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对通过网络订立合同,至今并没有统一的认识。.电子商务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要约邀请意思表示约束力主要条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要约邀请意思表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约束力只要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具备成立合同的全部要素要约人不承担约束力主要条件具备主要条款不具备主要条款法律效力有无2.2.2电子合同的形式1、传统合同的形式2.电子合同的形式
二、电子交易中的承诺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下,承诺的方式多数是以“通知”的方式完成,即回应对方的要约。但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例子并不少见。如:点击合同(2)承诺的方式2.3电子合同的效力2.3.1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3.2点击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解决问题的角度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解决存在的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拘束力条件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具备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效力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引出: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并非都有法律效力,对电子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主要原因有:(1)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可撤销的合同。(4)格式合同及免责条款。
(1)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一、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二、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一、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1)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2)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1、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2、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
1、违约的归责原则2、免责事由3、违约救济
1、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主要有:
(1)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电子合同的履行。适当履行就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它是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要求。(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协助其完成履行。协作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协作履行有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2、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从我国当前电子商务的情况看,基本上有三种履行方式:第一种是在线付款,在线交货。此类合同的标的是信息产品,例如音乐的下载。第二种是在线付款,离线交货。第三种是只在网上谈生意、下订单,离线付款,离线交货。后两种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信息产品也可以是非信息产品。对于信息产品而言,既可以选择在线下载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离线交货的方式。
1、违约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违约方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的范围的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2、免责事由
在理论上,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比较容易区分,但是现实中有时并不那么容易判定。尤其在电子商务中,下述情况是不可抗力还是意外事件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1)文件感染病毒。(2)非因自己原因的网络中断。(3)非因自己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
3.违约救济
电子签名法简介
传统交易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一份书面合同一般要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能够让交易对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并能保证签字或者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法律上才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电子商务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因此需要一种电子签名的手段,这种电子签名必须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的身份,保证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作用。
《电子签名法》共5章36条,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即自2005年4月1日起,有关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以及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责任都应当执行本法的规定。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法律不溯及以往,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规定不能调整法律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法律的事实和行为,但是如果其事实和行为在新法生效前发生并延续到新法实施后,则应当适用新法。
3.1.2电子签名的概念、实现方法及功能
1.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法》还对可靠的电子签名做出如下规定:“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2.电子签名的实现方法
其一、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这两个条件保证了能够通过电子签名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的真实性。l
其二、能够保证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即数据电文从发出起没有被修改过。这也就表明了签名人对数据电文内容的确认。l
3.1.3数字签名技术1.
2.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是PKI的核心元素,由认证机构服务者所签发,它是数字签名的技术基础保障;是网上实体身份的证明,证明某一实体的身份以及其公钥的合法性,证明该实体与公钥二者之间的匹配关系,证书是公钥的载体,证书上的公钥唯一与实体身份相绑定。
现行的PKI机制一般为双证书机制,即一个实体应具有两个证书,两个密钥对,一个是加密证书,一个是签名证书,加密证书原则上是不能用于签名的。证书在公钥体制中是密钥管理的媒介,不同的实体可以通过证书来互相传递公钥,证书是由权威性、可信任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所签发。因此,它是权威性电子文档。3.数字签名的技术实现单向认证双向认证
图3.1双向认证过程
(2)数字签名与验证网上通信的双方,在互相认证身份之后,即可发送签名的数据电文。数字签名的全过程分两大部分,即签名与验证。
图3.2数字签名原理
3.1.4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1.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1)关于电子签名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
3.2电子认证法律问题
3.2.1电子认证概述
发件人利用密钥制造系统产生公钥和私钥。(2)
发件人在做电子签名前,必须将他的身份信息和公钥送给一个经合法注册,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也就是CA认证中心,向该认证中心申请登记并由其签发认证证书。(3)
认证机构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认证规则以及自己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就发给发件人一个认证证书,证明发件人的身份、他的公开密钥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4)
发件人对其要约信息以其私钥制作数字签名文件,连同认证证书一并送给收件方,向对方发出要约。(5)
收件方接到电子签名文件和认证证书之后,根据认证证书的内容,向相应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认证机构将对方的公开密钥发给自己。(6)
收件人通过公钥和电子签名的验证,即可确信电子签名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若认证机构有“认证废止目录”,则可以查询目录以了解该认证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收件人承诺,则电子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在电子文件环境中,CA认证中心起到了一个行使具有权威性、公证性的第三人的作用。而经CA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就是证明签字者和他所有的电子签名之间的对应关系的电子资料,该资料指明并确认使用者名称及其公钥。使用者从公开地方取得证明后,只要查验证明书内容确实是CA认证机构所发,即可推断证明书内的公开密钥确实为该证明书相对应的使用者的密钥,进而确认经该密钥所验证的电子签名为其所签署。使用者把所收到的电子签名和认证证书通过向认证机构验证而产生对签字者的信任,这实际上是通过对认证机构的信任而产生的对签字者的信任。但是,如果该认证机构本身是使用方所不熟悉的,不信任的,那就无从解决签字者的信用问题了。这时可以采取向该认证机构的上一级认证机构加以认证的办法来解决该认证机构本身的信任问题。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二)
证书持有人名称;(三)
证书序列号;(四)
证书有效期;(五)
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电子商务具有开放性和全球性,在《电子签名法》中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网络虚拟化和全球性的优势,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电子认证中所涉及到的关键性数据电文还包括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及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前者指的是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后者指的是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1.电子认证机构的管理部门及其责任《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出妥善安排。
(续前页)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电子签名”防止赖账第4章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学习目标掌握电子支付的概念与特征,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电子支付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理解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商务交易结果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了解电子支付法律责任的承担,电子支付的国内立法及其风险防范,我国的电子支付立法。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电子支付所涉及政治与法律领域的问题。4.1电子支付概述4.2电子支付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4.3电子支付的国内立法及其风险防范第4章电子支付法律问题4.1电子支付概述
4.1.1电子支付的概念与特征4.1.2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4.1.3电子支付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支付的概念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电子支付的特征电子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
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
电子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都很高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