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宏观调控关系
2、市场规制关系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
(二)社会本位性
(三)规制性
(四)综合性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三)经济法的权责利效相统一原则
四、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一般是指经济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五、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六、经济法的基本制度
经济法的基本制度包括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制度。
(一)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1、生产经营规制法。
2、市场竞争法
3、市场监管法
(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法
2、财政法
3、税法
4、金融调控法
5、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
6、固定资产投资法
7、经济稳定增长法
8、对外贸易法
第三节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重要考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例题:(综合题)试述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4、根据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为标准
5、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为标准
6、以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