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精简知识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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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主管和管辖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4.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5.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相互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6.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9.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0.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变更这种管辖。包括: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17.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8.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以及其他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移送管辖: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以一次为限)

20.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1.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取得管辖权。

22.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认为其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2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注意: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通常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对象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当事人

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2.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4.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5.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6.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7.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8.普通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2)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3)属于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

9.民事诉讼中关于当事人情形的一些规定:

(1)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4)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以上注意理解。

10.代表人诉讼:是指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代表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所形成的诉讼制度。

1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1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

14.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1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享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17.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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