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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是行使代位权有很多的限制条件,首先便是需要通过法院来行使,不能私下自行主张权力,其次向法院行使也是用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权力。可能对于代位权很多人并不非常了解,不仅是对于它的成立条件可能有些人对于代位权怎么行使也有一定的疑惑。那么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条件呢
一、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行使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以上便是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的条件,相信通过上文的描述大家对于代位权应该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确实代位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但是不管怎么说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时候需要注意很多细节的问题,比如说向谁申请权力,应该如何申请权力,行使权力的时候应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等。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力,也是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一种惩戒。
债权人能要求保证人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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