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的效力,简而言之,是指一个民事行为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或作用。
2.这些分类基于民事行为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如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等。
民事行为效力主要分为四大类:
1.有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能够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的民事行为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此类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尚未确定,需待一定事实的发生或确定才能确定其是否有效。
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在成立时虽已生效,但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来变更或撤销该行为。
4.无效的民事行为:已成立的民事行为,若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禁止性规定,该行为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违背这些基本道德准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