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失效与效力瑕疵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能够实现。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二:①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效力问题。②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即所谓的“合法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可以主张、义务需要履行,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运转。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的关系是:

1.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成立之时,未必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后果

(1)“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履行。

(2)“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反悔。由于“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当事人不得擅自撤销、解除。

3.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情形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3)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行为。

【总结】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

用“排除法”来加以把握:

1.存在上述四种情形时,民事法律行为虽成立、合法,但“未生效”。

2.不存在上述情形时,民事法律行为一概“成立、合法即生效”。

4.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法需要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未生效”的情形之一。在获得审批之前,该法律行为同样具有不可履行、不可反悔的特征。

在此基础上,其特殊规则在于:

办理报批手续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有权请求其承担报批义务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相对人请求报批义务人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2)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

法院判决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合同(而非报批义务条款)上的违约责任。

一方依据判决履行报批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批准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没有批准的,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依法需要审批的合同,在其生效后,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债权债务的转让,均依法需要审批,即均适用上述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主体、意思表示、标的的不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法效意思”在法律上不能完全实现或完全不能实现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也需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条件,未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效力问题。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状态具有两种可能:①因合法导致有效;②因非法导致效力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类型有三种,即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1.无效的概念

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行为人“民法法效意思”所追求效果的效力瑕疵情形。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根本性违法事由,即可导致无效。但是,根据该违法事由是否“感染”到行为的全部内容,无效又可区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1)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导致整个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全部无效;

(2)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仅导致行为的一部分内容违法,而另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违法性,则该行为违法部分无效,合法部分依然有效。

3.无效事由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有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违反,原则上,并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只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才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则不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

在这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方法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合同效力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的: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禁止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这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就法律行为的内容而言的,即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毒品买卖、色情交易。

【总结】常见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包括:

1.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利益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要求“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该“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卖小吃。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中,“合法形式”为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非法目的”为隐藏意思表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二:

主观要件: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正是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获得其本不应当获得的利益;

客观要件:恶意串通的行为具有不正常性,这是恶意串通与正常交易的分水岭。

(5)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6)不当免责条款,包括: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当事人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的条款。

1.可撤销的概念

可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效力瑕疵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四种情形。

(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该行为被撤销之前,行为人均需接受该行为的约束。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约束力视为自始未产生。

2.撤销权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性质为形成权。撤销权人必须行使该权利,才会发生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如受欺诈、受胁迫一方,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显失公平一方。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受撤销期间的约束。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期间性质为除斥期间,其可分为短期撤销期间和最长撤销期间两种类型。

短期撤销期间

第一,在欺诈、显失公平两种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二,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受胁迫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点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期间是否届满,既要考虑“短期撤销期间”,也要考虑“最长撤销期间”。任何一个撤销期间届满,都会导致撤销权撤销权的消灭。

最长撤销期间

上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需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视为撤销权未行使。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对该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却是可撤销事由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撤销该合同。

3.可撤销事由

(1)欺诈

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事由

欺诈的事由,仅限于“交易事项”,即一方用来与对方进行交易的事项,如交易内容、标的的性质等。反之,与交易无关事项的欺骗,不构成欺诈。

不构成欺诈的情形

行为人对自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处分权、不享有代理权进行隐瞒、欺骗的,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而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故不构成欺诈。

第三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的,只有在被欺诈方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才能享有欺诈的撤销权。

(2)胁迫

胁迫,是指行为人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心理威胁,也可以是身体强制,如强迫对方当事人签字画押。

胁迫的本质,是通过威胁、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与之达成合意,强迫成交。因此,胁迫的成立,以对方当事人享有“不成交自由”为逻辑前提。

第三人胁迫的,受胁迫方有权直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不问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胁迫行为。

(3)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了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相对人是无辜的,重大误解的认识形成,与相对人无关。

重大误解的对象,涉及“错误”和“误解”两种情形。

错误

第一,写错、看错价格、单位等,构成“错误”;

第二,基于“第三人传达错误”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构成“错误”。

误解

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对交易性质的误解,如将对方出卖的意思误解为赠与的意思;

第二,对交易对象的误解,如将他人误认为是自己所欲交易的对象;

第三,对交易标的的误解,如买受人将赝品误解为真品而购买。

以上情况之外的交易事项,可以构成欺诈的对象,但不可构成重大误解的对象。

误信对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处分权或代理权的,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而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故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人欺诈的事由为重大误解的对象,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事实的,受欺诈人可依据重大误解享有撤销权。

(4)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因此,显失公平不是“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而是“因双方地位不对等所导致的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导致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原因有二:

一方利用自己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

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

【总结】醉酒签约:

1.一方利用对方醉酒,与对方所订立的明显不利于对方的合同,因该方系利用自己处于“清醒状态”的优势,故构成显失公平。

2.一方利用对方醉酒,告诉对方订立的是A合同,却让对方在B合同上签字的,因对方系对交易性质理解错误,故构成重大误解。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概念

效力待定,是指因行为人“权利不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所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他人追认或者拒绝,其最终归于自始有效或者自始无效的效力瑕疵情形。由此可见,效力待定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不足者,相对人,追认、拒绝权人。

2.效力待定事由

我国民法中,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

(3)无权处分;

(4)免责的债务承担。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也无效,自不待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也归于最终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不成立时,所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1)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后果,只考虑公平性,而不考虑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过错问题。

(2)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

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为对待给付,需同时返还,故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不计标的物的使用费,也不计价金的利息。换言之,一方的标的物使用费与对方的价金利息,相互抵销。

在标的物价值增值或贬值的情况下,其增值或贬值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

2.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责任的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与财产返还的关系是,财产返还后,无过错的一方仍有不能弥补的损失的,可以进而主张赔偿。

3.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受损的集体、第三人。

1.合同无效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索赔的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且履行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

THE END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1、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2、行为人被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欺诈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可撤销的;3、行为人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4、相对人乘人之危,对行为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https://www.64365.com/tuwen/aaagziw/
2.民法典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免费法律咨询其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https://www.66law.cn/question/49691221.aspx
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与行使条件51CTO学堂财务管理系统金融/财会会计财务会计财会金融考试直播财会可撤销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第三方欺诈胁迫第三方胁迫代理权无效法律行为 本视频主要介绍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造成较大损失https://edu.51cto.com/video/69653.html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总结来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但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这两者在法律效果和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f2ca0d279f03da000814
5.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https://www.zyhhg.gov.cn/zwgk/zdlyxxgk/shaq/202108/t20210825_69757467.html
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典》之民法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对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多方法律行为(签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订遗嘱)。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 2. 有偿法律行为(劳务/支付等)与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https://hi.huatu.com/2022/1215/1277926.html
7.可撤销的民事与无效的民事Hey小伙伴们,备考法律硕士联考的小伙伴们注意啦!今天我们来聊聊民法中超级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定义先行,基础要打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是一杯还没喝完的奶茶,你发现里面有颗小虫子(即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你可以选择退掉它(撤销https://blog.csdn.net/kanyankaoyanya/article/details/140948600
8.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据法律行为成立意思表示的构成特点划分: 一、单方法律行为 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的法律行为。举例: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抵销权、立遗嘱、抛弃所有权等。 二、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人内容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举例:合同行为、收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等。 https://www.360doc.cn/article/6926875_1132494691.html
9.民法必考知识点之民事法律行为之三:效力体系按照上述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讨论,凡同时具备所有生效要件者,即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凡欠缺某个或者某些生效要件者,即为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瑕疵的类型,又具体分为三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就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法定效力类型。 https://www.yoojia.com/ask/17-12178079976305454741.html
10.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探析民事行为是否能产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效力,需从两个方面来考量。其一为主观标准,即作为民事行为主观要素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二为客观标准,即是否符合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有三种结果: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而在此之下,又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5/02/id/151278.shtml
11.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1.源自罗马法之jus civile,意为市民法2.从日本翻译而来3.中华法系并无民刑之分(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有成文法典;实质民法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普通民法:即民法典2.特别民法:是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及民商分离国家的商法典。3.我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1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及特征是怎样的?如果权利人同意或追认,则有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益、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https://m.gaodun.com/cta/1528841.html
13.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曹乐维律师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款为虚假表示无效之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相较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稿,该款删除了“但是双方均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一同被删除的还有“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60406.html
1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律师普法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021-01-28 448 普法内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一)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https://www.110ask.com/tuwen/14913913082661360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