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第十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金锄头文库

3、或存在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有效并已公开发布的中国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发表法律意见;金杜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金杜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交易商协会。金杜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基于上述,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一、本期本期超超短期短期融资券融资券根据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

4、8年度第十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期限为266天的2018年度第十五期超短期融资券。二、二、发行主体发行主体(一)基本情况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工商局”)于2016年3月17日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5063471N),发行人截至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601房法定代表人:黄平成立日期:2000年9月6日经金杜核查,发行人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二)历史沿革发行人前身为广东省外贸集团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委办公厅以粤办发20009号文批准,发行人于2000年9月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出资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经广东省财政厅以粤财外2001120号文以及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粤经贸函2002355号文批准,并经广东省工商局于2002年4月30日核准,发

5、行人注册资本从人民币5,000万元增加至60,000万元,同时发行人企业名称由“广东省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5月19日,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并经广东省工商局核准,发行人以广东省财政厅划拨的3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为60,300万元。2008年8月2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4简称“广东省国资委”)粤国资函2008423号文批准,并经广东省工商局核准,发行人以资本公积99,7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0万元。2011年1月4日,经广东省国资委以粤国资函2010928号批准,并经广东省工商局核准,发行人企业名称由“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5日,经广东省国资委以粤国资函2013809号批准,并经广东省工商局核准,发行人将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60,000万元增加至162,000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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