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叶可安、黄启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韶钢B1001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吴琨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五)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16名。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4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283,623,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82%。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监事张刚先生、高级副总裁李怀东先生、邵林峰先生、郭亮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已向大会请假。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95,502,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4%;反对5,09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0%;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89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097%;反对5,09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54%;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9%。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5,717,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0%;反对5,09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10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46%;反对5,09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3,64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00%;反对15,849,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5%;弃权1,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反对15,849,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249%;弃权1,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75%。
(七)《2024年金融衍生品投资计划的议案》
(八)《2024年度预算的议案》
(九)《2024年度基建技改项目投资框架计划的议案》
(十)《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5,717,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0%;反对3,77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4%;弃权1,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10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46%;反对3,77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9%;弃权1,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75%。
五、结论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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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0717证券简称:中南股份公告编号:2024-22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1001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琨宗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4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1,300,816,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667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283,623,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958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17,192,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093%。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监事张刚先生、高级副总裁李怀东先生、邵林峰先生、郭亮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已向大会请假,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叶可安、黄启发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95,502,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4%;
反对5,09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0%;
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9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097%;
反对5,098,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54%;
弃权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295,717,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12,106,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64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283,645,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00%;
反对15,849,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5%;
弃权1,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同意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反对15,849,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249%;
弃权1,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75%。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金融衍生品投资计划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预算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基建技改项目投资框架计划的议案》。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反对3,77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5%;
反对3,777,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叶可安、黄启发律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