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用这个思维导图,跟的民法孟献贵老师的课,整理的有点多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非民事法律关系
有关单位再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从事管理活动
行政司法等隶属性法律关系
由公法调整
从事民商事活动
民商事法律关系等平权型法律关系
私法调整
人自己的活动
如自己是否吃饭,是否午睡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朋友,同学关系等
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恶意劝酒,构成一般侵权
酒后照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搭便车驾车人单独违章驾驶,造成搭车人损害,一般侵权。驾驶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造成搭车人损害,驾驶人与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非自然人
法人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组成
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非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客体
物权——特定化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
债权——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人身权——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继承权——遗产
民事权利的法定分类物权、债权
财产状态
物权:静态的财产权,调整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债权:动态的财产权,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
含义
物权(支配权):指特定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涩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指特定的人请求特定的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主体
物权(绝对权/对世权):特定的权利人,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均属于义务人。
债权(相对权/对人权):特定权利人,特定义务人
客体
物权:特定的物(以物为原则,以权利为例外例外: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
债权: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竞业禁止)
内容
物权
权利人角度:直接支配。对于物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和配合,物权人对物自主利用。
义务人角度:排除他人干涉。其他人负有不妨碍、不干涉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债权:请求
效力
追及效力
善意取得例外:以实物不能被善意取得
优先效力
外部:物权优于债权(原则)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成立在先)
预告登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优先权(保护农民工利益)
债权优于物权
内部:一物既设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时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成立在先原则
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共有:一个物体由n个主体共同享有)
债权
相容性(一物可以多卖,但是当将该物交付于一人之后,应该向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平等性
一房数卖——合同合法有效——无顺序——意思自治
一房数租——合同合法有效——有顺序——先合法占有>先备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一普通动产数卖——合同合法有效——有顺序——先交付的>先付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一特殊动产数卖——合同合法有效——有顺序——先交付的>先备案登记的>合同成立在先的
相对性
两个例外
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诈害债权无偿转移财产
建设工程合同维护农民工利益
是否需要公示
物权必须公示涉及不特定的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债权非公示性仅涉及当事人双方
立法模式
物权物权法定
按份共有
最高额抵押权
地役权
留置权
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债权原则上债权自由意思自治
例外: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支配权
含义: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
对世性
特定性
直接性
排他性
种类
人身权
知识产权
形成权
含义:权利人单方面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行使
明示、默示和沉默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或被代理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人的选择权
试用期内,试用者可以购买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人对于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期内或届满后,试用人实施非试用行为(设置抵押或转手卖出)的,视为购买
继承人对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开始后,若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对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沉默的四种情形
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简单形成权由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无须诉讼方式行使为必要的形成权
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即属于典型的简单形成权(善意第三人一旦通知相对人,合同自始无效,可以以通知的形式,不必以特定的形式。)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即典型的形成诉权或诉或裁
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单方通知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或诉或裁
抵销权
追认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认权(17周岁十万元钻戒)
解除权
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
否认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否认权
选择权
试用合同中的试用人的选择权
继承权
继承人默示接受继承
遗赠权
受遗赠人默示放弃受遗赠
例外:债权人撤销权考试范围内不属于形成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既有请求权能又有形成权能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失。
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预定的存续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延长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的,该存续期间届满后权利消失。
除斥期间,过后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消失(为保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诉讼时效期间,过后债务人享有永久性抗辩权,即诉讼时效抗辩权。
请求权(债权为例)
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
客体是特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非公示性:仅涉及当事人双方
发生
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
基于基础权力未受侵害而发生
物上请求权(请求权是否受到期间限制问题)
物权请求权
不动产原则上不受期间限制有等级制度,不存在举证困难
例外: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人须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动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限制
存款本息请求权
人民币占有即所有
债券本息请求权
即向群众借钱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赡养权——年老父母——亲属权
抚养权——未成年子女——亲权
扶养权——夫妻——配偶权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抗辩权
暂时或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且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则义务人无需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以承认对方有请求权为前提
抗辩:否认、拒绝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权: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
抗辩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
诉讼时效抗辩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有新证据除外。
抗辩权的行使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主张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释权,也不得主动适用(被动司法)
永久性的抗辩权就有期限限制,那么暂时性的抗辩权更要受到期限的限制
暂时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
不安抗辩权(只有先履行一方才能行使)
双务合同中的三大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含义: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行为
方法:事实行为的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方法。
限制
一般限制:权利有界限,超越界限即不正当
基本原则
自愿行使原则
权利义务统一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民事权利、法律地位、法律适用上面一律平等
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民法总则》第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继承等。
老年人:赡养费;意定监护制度。
残疾人:劳动法;若企业雇佣残疾人,减免部分税费。
妇女:女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6个月内不准提离婚。
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愿原则
即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
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公平补偿(中的高空抛物)流押条款这四种最容易违反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经常出现权利滥用的三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缔约过失责任,拟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