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民法学考察内容

下面是中公考研整理的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的大纲内容,以供各位考生参考。

2017年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

第二部分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性质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禁止权利乱用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民事义务的分类。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自然事实。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的分类

三、监护人的设定

四、监护人的职责

五、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二、法人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八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特征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

一、时效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期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类型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终止和延长

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种类

三、期间的计算

第八章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身权的种类

第二节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二、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身份权的类型

第九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分类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三、特权法定原则

四、公示、公信原则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述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四、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一、确认物权

二、返还原物

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四、恢复原状

五、损害赔偿

第十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所有权的分类

三、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四、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节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四节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三、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地役权的设立

三、地役权的内容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失

第二节抵权

一、抵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抵权的设立

三、抵权的效力

四、抵权的顺位

五、抵权的实现

六、特殊抵

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动产质权

三、权利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留置权的成立

三、留置权的效力

四、留置权的实现

五、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分类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二、占有的保护

第十四章知识产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第二节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三、著作权的客体

四、著作权的内容

五、邻接权

六、著作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七、著作权的保护

第三节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三、专利权的客体

四、专利权的内容

五、专利权的取得

六、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

七、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八、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节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三、商标权的内容

四、商标权的无效

五、商标权的终止

六、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内容

三、债的分类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四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十六章合同法总论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三、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二、合同的形式

第四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二、无效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三、合同的保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第六节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二、保证

三、定金

第七节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九节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概述

二、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十七章合同法分论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赠与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节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

二、保管合同

三、仓储合同

四、委托合同

五、行纪合同

六、居间合同。

第四节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八章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二、亲属的种类

三、亲系与亲等

四、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第三节结婚制度

一、婚姻的实质要件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三、无效婚姻

四、可撤销婚姻

第四节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第五节离婚制度

一、离婚制度概述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七节父母子女关系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八节扶养制度

一、抚养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

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祖孙间的扶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第十九章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继承权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三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的有效条件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

七、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节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

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节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二、遗产

三、遗产的分割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加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二、外来原因

第六节数人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二、用人单位责任

三、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

五、违反安义务的侵权责任

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七、产品责任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九、医疗损害责任

十、环境污染责任

十一、度危险责任

十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十三、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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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债权与物权的区别联系→MAIGOO知识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的,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https://m.maigoo.com/goomai/244040.html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二)权利、义务·民法将市民社会的各种社会现象,还原为权利义务的法律概念:1.契约关系发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构成契约法;2.对物的权利称为所有权,构成所有权法;3.基于所有权的救济(即返还财物)之外,有请求金钱赔偿的权利,构成侵权行为法。(三)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的体系化:普通法(四)以物权和债权为基轴的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3.债的概念:解构与重构/张永健摘要:德国民法体系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合称为债,并认为债编总则是三者提出的公因式,忽略了三者的根本不同。即令三者都有债权、债务,物权法也同样产生此种法律关系。因为所有债之法律关系的特征,都可以用以描述物之法律关系,物债二分之说无法成立。物权和人格权对世https://cpcivillaw.dlmu.edu.cn/info/1018/2462.htm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物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物权纠纷案由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增加的第一级案由,位列《规定》的第三部分,共规定了6个第二级案由,35个第三级案由,36个第四级案由,分别占《规定》总案由数的20%、9.6%、13.8%,尤见其重要性。物权纠纷案由的确立以《物权法》为基础,对《物权法》中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梳理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151.html
5.民事法律关系有哪六种律师普法民事法律关系有哪六种 普法内容 1、人格权关系,比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肖像权。 2、身份权关系,比如配偶权,亲权。 3、物权关系,比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4、债权关系,最明显不过的就是合同。 5、继承权关系,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https://www.110ask.com/tuwen/203625002921097527.html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https://www.lawtime.cn/info/minfa/flxwxl/2010091053620.html
7.l民法学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题.doc二、多选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A 聋哑人 B 合伙企业 C 机关法人 D 个体工商户 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类别的表述,正确的有(ABC ) A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必须有义务主体 B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财产关系 C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D 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112/82771723.shtm